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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助眠茶?普通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效

 washcloth 2023-09-20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名称: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经查明,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8日,以上海市闵行区**镇**路**号**室为经营场所,主要从事线上预包装食品销售。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在拼xx平台“某食品专营店”上架销售商品“南非路易波士茶”,食品标签内含有“对于失眠的人,有助眠的作用”宣传内容。上述商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产品可以达到“对于失眠的人,有助眠的作用”保健功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2023年4月3日整改并下架了该商品,该产品共销售12罐,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1.88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3.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相关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销售统计页面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案商品销量情况;

3.当事人委托人提供委托合同及采购合同,证明当事人涉案商品采购成本相关情况;

4.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相关资质情况;

5.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3年8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闵罚告〔2023〕202312202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规模较小,时间较短,未构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同时,在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零叁元玖角贰分;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6

图片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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