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检测单位依据GB19297-2003、GB2760-2014、GB2762-2012和产品标签明示质量要求“不添加任何人工色素”对当事人生产的规格为248ml/罐,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16日的蓝莓果汁饮料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检出“苋菜红”,“苋菜红”属人工色素,与产品标签明示质量要求不符,判定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鉴于以下情节:1、当事人主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2、当事人并未主动添加人工色素“苋菜红”,系原料带入;3、该色素的检出值符合GB2760-2014,不影响该食品的食品质量安全,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上缴国库; 2、罚款人民币9000元,上缴国库; 3、没收被召回的不合格蓝莓饮料45箱。 今日话题 原料带入“苋菜红”,标签可以宣称“不添加任何人工色素”吗?
问题引申 执法部门有权没收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的问题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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