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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怎么分?

 伯言伯言伯言 2023-09-20
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
实务中,涉及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计算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
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通常是分步计算法。
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

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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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百度)
为了更好的理解上述计算公式,小编分享一个案例给大家学习总结。

【上海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沪0115民初18524号 | 2019.09.04裁判
本案中法院认为:“婚内共同还贷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结婚时不动产的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案情
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5月14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27日生育女儿陈某。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递交诉状日期)提起离婚诉讼,引发本案。
争议焦点:民耀路房屋为原告婚前所有,产权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婚后被告参与了还贷。涉及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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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审理中,因原、被告持有以下争议致本院调解未成:1、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民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民耀路房屋)中的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民耀路房屋为原告婚前所有,产权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婚后被告参与了还贷。婚后原、被告共计归还了贷款本金92,671.39元、利息113,326.78元,合计205,998.17元。审理中,经本院委托上海同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民耀路房屋在2014年5月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的当月)时的市场价值为167万元,2019年5月10日(评估的时间节点)的市场价值为346万元。另:原告在购房时支付了中介费32,000元、税费15,900元、交易手续费516元、评估费1,272元、公积金贷款担保费1,624元,合计51,312元。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应为194,249元,同意评估费1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双方各半负担。
小编提示:
① 本案中不动产升值率为:不动产现价格3460000元÷(结婚时不动产价格167000元+中介费32,000元+税费15,900元+交易手续费516元+评估费1,272元+公积金贷款担保费1,624元+利息113,326.78元);

②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为:205,998.17元(婚后原被告共计归还了贷款本金92,671.39元+利息113,326.78元)×不动产升值率(将上述①中的计算结果代入)=388,498元,该款项的一半由原告补偿给被告,故被告应分得补偿款194,249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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