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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车被吊销汽车驾驶证,法院判决撤销

 板桥胡同37号 2023-09-21

“骑的是摩托车,为什么吊销汽车驾驶证,我不服!”福建龙岩,林某驾驶已达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被交警吊销驾驶证并罚款。林某不服,将交警支队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事发当日,林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大街上时,被正在开展交通整治的交通民警查获,原来林某的摩托车按照规定已到报废年限。

交警决定给予罚款500元,吊销其C1E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大家都知道所谓的C1E驾驶证,即小汽车的C1驾驶资格和摩托车的E驾驶资格。      

林某拿到决定书后傻眼了,这个处罚太严重了,不仅自己摩托车驾驶证和汽车驾驶证会被吊销,而且还两年内不准考,两年以后自己都70岁了,还怎么考?

法庭上,林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摩托车驾驶证和汽车驾驶证是分两次考取的,而且考试内容完全不同。自己只有驾驶报废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也应该只取消摩托车的驾驶证,现在却要把汽车的驾驶证一起取消,属于过罚不当。

而交警支队则辩称:

(一)林某驾驶应报废的摩托车违法事实清楚。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之第(十一)项规定: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本案中,林某驾驶的摩托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4月12日,强制报废期止2018年4月22日。因此,该车已达报废标准应当强制报废,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事实成立。

 (二)   对林某的处罚完全符合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据此,因此我局对林某给予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后,仍然支持了林某,判决交警支队撤销行政处罚。交警支队拿到判决结果后十分震惊,如果这样判,他们以前类似的处罚都将面临被起诉的风险。于是他们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而且为了打赢二审,他们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

在二审法庭上他们提出:

(一)C1E机动车驾驶证是一个整体,并没有分摩托车驾驶证和汽车驾驶证,所以取得准驾车型C1和E应当属于一种行政许可。

林某在取得汽车驾驶资格后,增加准驾摩托车车型应当属于行政许可的变更。而且机动车驾驶证是公安交警对申请人准予驾驶机动车的许可凭证,准驾车型只是许可事项范围,多个准驾不应该是多个许可。

(二)吊销C1E驾驶证并不违背《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都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与社会危害性,与被处罚人实施这些违法行为时驾驶的机动车车型没有直接关系。

本案中,林某驾驶的摩托车既无法上检测线年检也无法缴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车况无法保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事故责任方将面临较大的赔偿金额,这必将给事故各方当事人增加沉重的负担,导致事故责任方倾家荡产,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林某驾驶报废机动车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必须进行严厉打击,应吊销其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二审法院认为,取得C1和E驾驶资格,是按法律规定的不同报考年龄条件、程序、考核方法分别取得,不是一种行政许可,C1和E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许可,交警部门的主张与法相悖,法院不予采纳。而且林某得是报废的二轮摩托车,应该吊销与其对应的E驾驶资格,交警的处罚与“过罚相当”原则相违背,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潇湘普法/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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