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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时,还能要求加付赔偿金吗

 szb法律人 2023-09-21 发布于江苏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其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与劳动者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且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现实状况是有些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时与劳动者结算工资,存在严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除了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资外,还能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但该规定已经被废止,所以,劳动者不能再依此主张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还有《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本条适用有前提条件,即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要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然不按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此时,劳动者方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
不管如何,当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者要注意收集保留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事实证据,在此前提下,维权将会更便捷高效。
劳动者若想继续在用人单位上班,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
若不想继续在用人单位上班,可以主动离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被迫”离职,劳动者不仅可以要回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此时劳动者的离职与自己自愿离职是有区别的,这种离职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才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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