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人”——青灯黄卷,皓首穷经,每周一、三、五坚持分享人事档案知识。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不得担任与其有法定亲情关系的职务。简单来说,就是近亲属任职需要避嫌。 一、机关事业单位任职回避 (一)亲属回避 要了解近亲属避嫌,首先要弄清楚那哪些亲人属于近亲属?下面这张图可能会比较清晰、直白。 (点击图片可放大) 存在以上关系的,属于三代内血亲关系,任职时需要回避。 (二)职务回避 1.具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双方直接同属一个领导,需要避嫌。 2.具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双方属于上下级领导关系,需要避嫌。 3.具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其中一方担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职务,需要避嫌。 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变通执行的,需要报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三)地域回避 1.回避的级别: 乡科级和县处级机关部门,如果在原籍或者长时间在一个地方工作,需要回避。 2.回避的人员: 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四)公务回避 在执行公务时,办案人员与办案对象存在法定亲情关系的,由于可能会存在影响公务正常执行,需要避嫌。 二、国有企业任职回避 提起任职回避,大多数人认为这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事,与国企无关。 但近年来,越来越多央企重视“任职回避”问题。今年8月以来,已经有上百家央企的社招公告,对任职亲属回避提出了具体要求。如: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招聘时明确提出“应聘岗位必须符合回避原则”。 其实早在2001年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就发布《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任职回避有相关规定,只是现在在执行层面执行得更加扎实,力度更大。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越发密切,三者之间调任壁垒最终会不会彻底打通,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会不会像以前一样完全来回切换,值得期待。 这一点从前些年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可以看出端倪,现在国有企业单位档案审核的标准,完全与机关事业单位一致,我猜这就是为以后三者打通埋下的伏笔,目的就是方便以后来回切换。 但至于以后会不会真的彻底打通,我们一起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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