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陇上税语 一、 在商法,比如《公司法》,公司成立后,不论股权的代持、还原,还是股权转让,在程序,一般都遵循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在税法,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按照登记在册的股东变动情况确定股权转让应税行为,然后依法计征所得税。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说明中“税务征收管理部门根据登记在册的股东变动情况进行征税,不对股权转让或股权演变过程中涉及的代持情况进行判断”的说法,不存在问题。二、2016年1月,A公司将持有的甲公司1730万股协议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的舅舅沈某,转让价格每股2元。A公司已于2016年年度汇算时申报并缴纳相应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对A公司上述因股转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未做调整。甲公司于2022年年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近日深交所就A公司通过实际控制人亲属沈某代持的股票转让行为问询,甲公司就此事向税务机关进行了汇报,税务机关出具了相关说明:1、A公司已于2016年年度汇算时申报并缴纳相应企业所得税。简短来说:A公司将持有的甲公司1730万股,以每股2元协议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的舅舅沈某。5天后,沈某却以每股12.00-14.50元的价格陆续转出。“两次”股权转让,前者协议转让,转股价每股2元;不因市场原因,后者转股价格却为每股12.00-14.50元,相差悬殊。A公司因此业务申报及缴纳税款,计税依据未做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相关监管部门的问询还出具说明“A公司已于2016年年度汇算时申报并缴纳相应企业所得税”。这是等于认可了上述计税依据。这正是此前税务征管中普遍存在、但已被税务部门关注到、并已开始整改完善的税源管理问题及风险:股份(权)转让环节的税源管理,普遍只关注转让协议或合同,不太重视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其反映的财务数据,对股权转让的公允价格(市场价格),存在重视不够的问题。也可以说,对被转股份(权)企业的各类财务报表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低价转让、评价转让、0元转让等现象普遍,税款流失严重。目前,股权转让系统的上线及不断完善,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是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报表数据也是监控指标。平价、0元等转让的税务风险会被提示。三、至于本案存在的沈某代持股份(权)转让后,其所得返还给实际出资人A公司,A公司是否涉及缴纳所得税?那是另一个问题,可参考厦门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5号)进行分析探讨。中国税务报 ‖ 股权代持还是资金借贷?厘清事实再判断 【典型税案】股权转让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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