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准确无误 1、对于款项结欠的金额、依据及相关数字一定要准确无误。 此时可通过鉴于条款进行列明,如:“因乙方结欠甲方位于XX县某某道路建设项目第二标段的项目工程款,甲方已向XX法院提起诉讼,【案号:···】,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若由法院组织调解,事实背景部分法院会在文书中进行说明。 2、若涉及分期支付,要事先考虑清楚每笔的付款时间,各期之间的间隔时间点。 可参照以下表述进行约定:“乙方结欠甲方工程款XXXX万元,该款由乙方于2022年 XX 月 XX 日前支付 XX 万元,于2022年 XX 月 XX 日前支付 XX 万元,于2023年 XX 月 XX 日前支付 XX 万元,并于2024年 XX 月 XX 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 XX 万元。” (二)细化“别无纠葛条款” 有些当事人或代理人会在协议书中约定“自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双方就本案纠纷全部处理完毕,别无纠葛。”表面上看,这种约定符合常理。 但是认真琢磨一下就会发现,调解协议书签订之后就真的能做到别无纠葛了吗?这种约定有些“自欺欺人”或者“一叶障目”。 因为达成协议和签署协议都只是“预备状态”,只解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或者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但这与实际履行完毕的“结束状态”有很长一段距离。因此,本文建议将被告方履行完毕款项支付义务后,方能别无纠葛。 可参照以下表述进行约定:“在乙方履行完毕前述款项的付款义务后,双方就涉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全部处理完毕,别无纠葛。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或损失。” (三)完善违约救济条款 违约金或者是LPR标准都行,但这个不是重点。重点是对方未按期足额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时,除了金钱救济之外,还能有哪些救济。 此时应格外重视程序性救济的约定,即原告有权利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及其他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中既将原告的负担转移给了被告,又包含了可一并立即启动并响应的强制执行程序。 可参照以下表述进行约定:“如乙方未按期足额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甲方有权就乙方未履行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自XX年XX月XX日起,以工程款XXXX万元中欠付部分为基数,按1年期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提前准备好当事人的指定收款账户 这个属于偏经验论的问题了,不熟悉调解流程的可能会因没有提前准备而在庭审组织调解过程中显得手忙脚乱。建议提前向当事人确定好“户名:;开户行:;账号:。”这指定收款账户的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