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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跨境金融118问!

 文俊企鹅 2023-09-22

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发布《跨境金融便民手册》(2023年版),内容涵盖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收支、外汇检查、跨境人民币、科技管理六部分内容,共118个问答,全方面汇总跨境金融各个领域的政策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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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政策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 号)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A:(1)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 手续,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 20  万美元的 (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2)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  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  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 实现网上办理, 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3)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待核查账户。

(4)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 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 号)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A:(1)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 业名录分类为 A 类的企业, 办理单笔等值 5 万美元(含)以 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 180 天(不含)以上 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 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2)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 出 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 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 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 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3)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 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 取消企业分类为 A类以及成立满 2 年的条件。

(4)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  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 按照  实质合规原则, 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 号)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A:(1)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

(2)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

(3)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

(4)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贸易新业态市场主 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

经常项目-服务贸易政策 

Q:《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核验功能升级的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A: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 改革战略部署,优化服务  贸易外汇业务流程,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服务贸易对外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  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 年 19    号, 以下简称《补充公告》),为配合补充公告实施, 便利“ 一  次备案、多次付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  务备案网上核验功能进行升级,并于 2021 年 7 月 2  日上线实施。

Q:同一合同在付汇首次超过5万美元时应进行税务备案,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核验功是否支持“ 一次备案、多次付汇”?

A: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网上核验功能进行升级(以下简称新功能)。

对于单笔合同分多次支付的,在境内机构和个人按规定完成税务备案手 续后, 银行应根据实际支付需要,办理多次核验。为便利银 行操作, 新功能的权限设置、核验入口、登录账号和密码保持不变 ,银行仍 通 过 “ 数 字 外 管 ” 平台互联版 (http://zwfw./asone )“ 服务贸易税务备案信息银行 核验”—“税务备案信息核验”模块核验税务备案信息,详情参 见新版用户手册(详见“ 数字外管” 平台互联网版“ 常用下载” 栏目。同时, 银行应随时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 http://fe )发布的关于税务备案信息核验的最新通知。

经常项目-个人业务政策

Q:个人每年只能办理等值 5 万美元的购汇和结汇吗?

A:不是。等值5万美元是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的年度便利化额度,不是个人每年购汇或结汇的限额。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 14号) 第五十四条规定, 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 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Q:境内个人在留学期间在同一家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 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购付汇, 是否可以免于提供重复性材料?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规定,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 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 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 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Q: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是否可以免于提供重复性材料?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 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规定, 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对于境外工作的境 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 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 可根据首次办理情 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 字样。

Q: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是否可以免于提供重复性材料?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 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规定, 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 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 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 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 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 字样。

Q: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结售汇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吗?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 知》(汇发〔2020〕11  号) 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 个人, 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 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 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 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第二章  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外汇便利化政策

Q: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资本金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吗?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 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 号),非投资性外商 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 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Q:境内机构收取境外机构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结汇需要什么手续?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 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 号),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 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的转股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Q: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使用吗?

A: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 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  号) 取消了保证金账户 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Q: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应如何办理存量权益登记?

A: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 规定, 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www.gsxt.gov.cn )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信息后定期将年报数据共享至商务部, 商务部将年报数据共享至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存量权益登记模块。

境外投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主体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 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asone)上报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相关主体一般应在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报送上 年度存量权益登记数据,具体要求请关注外汇局每年发布的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Q:企业的外债还清后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  号)取消了企业需到所在地外 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已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 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关闭相关外 债账户后,企业可向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 销登记。不符合上述条件(如债务人因债务减免、债转股等 无需偿还外债本息)的,企业仍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外债注销登记。同时取消了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的时间限定。

Q: 一笔外债开立外债账户有数量限制吗?

A:没有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 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 号) 取消了“每笔外 债最多可以开立 3 个外债专用账户” 的限制。在满足审慎监管 要求的条件下,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外债账户。

Q:  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可以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吗?

A:可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 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 号)规定,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 

Q: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政策要点是什么?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 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 号)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 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即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且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Q:是否所有企业均可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A: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 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2)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 A 类。

Q: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跨境融资方面享受什么便利化政策?A:注册在天津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开展跨 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 即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 精特新”企业可以在不 500 外美元的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1)注册在试点区域、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 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2)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

(3)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 A 类。

(4)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Q:企业境外放款能在银行办理注销吗?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 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  号),非金融机构境外放 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本息的,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 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不符合相应条件的, 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Q:什么情况下内保外贷注销可以在银行办理?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 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  号),非金融企业内保外 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可到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Q:天津辖内已经选择“ 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以变更借债模式吗?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中国(天津)自 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外债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天津市全辖的批 复》(汇复〔2020〕116  号),天津辖内已选择“投注差”模式 借用外债的企业, 可以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 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Q:企业借用外债,提款币种可以与签约币种不一致吗?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中国(天津)自 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外债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天津市全辖的批 复》(汇复〔2020〕116  号),企业借用外债提款币种和偿还 币种可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Q:非金融企业进行跨境融资的上限如何计算?

A: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 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 号)和《中国人民银 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 通知》(银发〔2023〕145  号),非银行债务人跨境融资风险 加权余额上限=经审计的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 调节参数。目前跨境融资杠杆率为 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5。

Q:银行进行跨境融资的上限如何计算?

A: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 融资宏观审慎政策的通知》(银发〔2021〕138 号)和《中国 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 参数的通知》(银发〔2023〕145 号),对于资本小于 1000 亿 人民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含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给予 100 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融资额度, 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资本× 跨境融资杠杆率×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00,跨境融资 杠杆率为 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 1.5;其他银行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 跨境融资杠杆率×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为 0.8,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 1.5。

Q: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是多少?

A: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 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 号),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0.5。

Q: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是多少?

A: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 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 号),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 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 ×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 节参数。境外贷款杠杆率设定为 0.5(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除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 1。

Q:资本项下哪些业务可以网上办?

A:申请人可通过在“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 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目前资本 项下可实现网上办理的业务类型包括: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 约(变更)登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变更及注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变更及注销。

公众号: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第三章  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企业涉外收入网上申报

Q:企业在使用“数字外管”平台进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 时遇到“重定向次数过多”、“不能正确的重定向”、“无法显 示此页面”等提示,以及页面显示空白、不全、点击保存无 反应、下拉框无法使用、国别代码无法自动带出等问题, 该如何处理?

A:如使用“数字外管”平台办理业务时遇到上述问题, 或更换电脑、网页浏览器后, 需对网页浏览器进行设置。具 体设置可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登录首页公 告“关于数字外管平台页面设置情况说明”;也可查看公告 “关于试用浏览器一键设置工具的通知”,下载附件进行调试。

Q:企业“数字外管”平台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忘记,该如何处理?

A:机构申报主体(即企业)遗失其业务操作员密码的, 企业可登录自身管理员账号, 为业务操作员重置密码。企业遗失其管理员密码的, 应向任意一家经办银行申请重置密码。

Q:企业开通网上申报功能后,使用银行提供的初始密码登录管理员(ba),提示密码错误,是何原因?

A:如遇上述问题, 可能是企业曾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的网上业务(如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并且修改过管理员登录密码,则应使用修改过的密码登录系统。

Q:企业在银行开通网上申报功能当日登录系统失败,是何原因?

A:企业自开通网上申报之日(T)后第一个工作日(T+1)起才可登录“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 

Q:企业已在 A 银行开通了网上申报功能,后通过 B 银 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可以通过“ 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吗?需要再次办理开通手续吗?

A:企业开通或关闭网上申报功能, 是“ 一开全开,一关全关” 的, 无需到逐家银行开通或关闭。 

Q:  企业怎样进行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网上申报?

A: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是指机构申报主体(即企 业)通过“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 (以下简称“ 数字外 管”平台)互联网版(http://zwfw./asone )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工作。具体流程为:

(1)银行为企业开通网上申报功能。企业可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开通网上申报功能(即开通管理员权限), 银行为企业开通后, 将出具《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用户信息》 通知单,内容包括管理员用户名称(ba)、管理员用户密码(初始密码)、开通日期和注意事项等。

注:境内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

(2)企业设置浏览器、新增业务操作员。

1.企业设置浏览器。 企业首次使用“ 数字外管”平台时, 需对网页浏览器进行设置,可参考“ 数字外管”平台登录首页“ 关于数字外管平台页面设置情况说明” 等公告。

2.新增业务操作员。企业自开通网上申报之日(T)后第 一个工作日(T+1)起可登录“ 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 修 改初始密码。然后,依次点击“ 数字外管平台”-->“用户角色 管理”-->“ 业务操作员维护”-->“增加”,新增业务操作员用户, 并赋予网申各项用户权限(即把未分配的角色列表加入至已分配角色)。操作员用户名称应使用真实姓名。

(3)企业业务操作员进行网上申报。

1.登陆平台。业务操作员用户登录“ 数字外管”平台,初 次登陆需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 “机构代码”填入申报主 体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 至 17 位)。 “用户代码” 为操作员用户代码。

2.开始申报。将申报要素填写完整。核实无误后点击右上角“保存” ,即可提交至银行进行审核。

3.数据修改。 如果企业网申内容需要修改,银行会退回 该笔数据,由企业操作员登录系统,依次 点击 “ 数据申 报”-->“ 涉外收入申报单”-->“ 审核疑问反馈” ,查询到银行审 核未通过的申报数据列表,点击进入详请页面进行修改。如 果企业自行发现网申内容有误, 由企业操作员登录系统, 依 次点击“ 数据申报”-->“ 涉外收入申报单”-->“ 申报信息修改”,选择该笔申报对应“ 收付汇日期”,查询到申报数据列表,点击相应申报号码进入详请页面进行修改,完成修改后点击“保存”提交至银行重新审核。

国际收支-“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 

Q:“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适用于哪些主体?

A:《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 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津汇发〔2022〕 90 号印发)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辖内银行以及通过辖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

本办法所称辖内银行, 是指在天津市内能够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

Q:什么情形下对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

A:《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 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津汇发〔2022〕 90 号印发)规定: 分局对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的申报主体实 行“ 不申报、不解付” 的特殊处理措施。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行为:

(1)单笔超过申报时限(解付/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七个工作日含) 以上。

(2)逾期未申报累计 6 笔(含)以上。

Q:外汇局如何对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

A:《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 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津汇发〔2022〕 90 号印发)规定: 外汇局对应予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 体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 处理措施执行通知书(机构版) 》,并向辖内银行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执行通知书(银行版)》。

Q:“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实施期限为多久?


A:《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 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津汇发〔2022〕 90  号印发)第九条规定: 实施特殊处理措施期限为一个月, 对在一个月内仍未履行申报义务的申报主体, 国家外汇管理 局天津市分局可延长其特殊处理措施期限直至申报主体履行申报义务。

Q:被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后, 申报主体和经办银行应当如何处理?

A:《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 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津汇发〔2022〕90 号印发)第十条规定:对于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 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经办银行应督促该机构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 款项, 并通知其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 应以纸质申报 方式完成新收款项的申报,但完成补报前不可办理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2)申报主体履行补报义务后, 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提交《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情况报告》。

(3)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对申报主体提交的《逾 期未申报数据补报情况报告》核实无误后,对其签发《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确认书》。

(4)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 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 凭申报主 体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为其出具的《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款项的解付手续。 

Q:被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如何确认已解除特殊处理措施?

A:《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津汇发〔2022〕 90 号印发) 第十一条规定:特殊处理措施期满, 并确认该申 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 国家外汇 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其下发《国家外汇管 理局天津市分局解除“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 (机构版) 》, 解除对该申报主体的特殊处理措施,并向辖 内银行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解除“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银行版) 》。

国际收支-汇率风险中性管理

Q:什么是汇率风险?

A: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金融活动中, 会产生以外币 计价的收付款项、资产或负债,因此汇率变动可能给以本币 记账的企业带来意外损失,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汇率风险。具体分为三类:

交易风险。是指企业以外币计价的合约现金流的本国货 币价值, 可能会因汇率变化而产生变动。具体来说,企业与 贸易伙伴或金融机构签订各种合约,不论签订的是哪一种合 约,只要以外币作为计价单位, 产生外币计价的合约现金流,就会面临汇率变动引致的交易风险。

会计风险。又称换算风险。每个会计年度结算时, 企业 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一家企业有境外子公司,就会承 受会计风险。具体来说, 企业先将子公司以外币编制的财务 报表, 转换成以本企业所在地货币编制的财务报表,再进行 合并, 由于涉及汇率换算,因此合并报表上的利润会因为汇率变动而产生变化。

经济风险。又称经营风险,是指汇率波动对企业的产品 竞争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跨境并购战略决策等造成的 中长期影响。例如,当人民币升值时, 出口型企业的产品竞 争力有下滑风险, 间接造成企业经营能力下降;相反, 当人 民币贬值时, 进口成本会上升, 影响国内销售或以该进口商品为原材料的生产成本。

Q: 汇率风险对企业影响的主要表现?

A:  汇率风险对不同企业的影响存在明显差别, 这与 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在涉外业务中的竞争力、是否采取有效的汇率避险措施等因素相关。主要表现有三种情况:

严重影响。 研究发现, 受汇率波动影响较为严重的企 业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依赖外币作为单一结算币种, 二 是多数为纯出口型企业, 三是未使用包括外汇衍生品在内 的金融工具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如, 某企业主要为出口型 企业并使用美元结算, 2018-2019 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贬 值, 2020  年上半年仍总体偏弱,企业陷入了人民币将持 续贬值的惯性思维, 将几千万美元资金留存在账上, 未及 时结汇, 也未锁定远期汇率, 之后人民币升值, 企业利润被严重侵蚀。

两头被动。 部分企业尽管出口量大, 生产稳定, 但其 境外进口采购商议价能力较强,企业从签订订单到完成生 产发货周期较长, 收款账期也较长。若企业未锁定远期的 汇率风险, 当人民币升值时,企业面临汇兑损失; 当人民币贬值时,境外客户则会要求企业调低订单价格。

影响较小。 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是企业规模大, 进出 口业务均衡, 即使结算币种均为外币,对企业影响也较小。 二是采取远期锁汇避险措施。如,某企业有大量进口支付 外币需求, 期限和现金流均较为稳定,企业严格按照内部 财务管理要求开展汇率套期保值交易, 每月按照付汇量的50%-80%采用远期购汇或者买入外汇看涨期权进行锁定,有效控制了财务成本,防范了汇率风险。  

Q: 汇率风险管理原则是什么?

A:(1)风险中性。 强调降低风险敞口、降低波动性、  锁定成本, 通过降低不确定性进而降低风险。不应强调增值, 追求正收益, 否则会增大风险敞口和波动性, 进而增大不确 定性和风险。企业在选择套期保值具体产品时, 应结合基础 交易的实际需求, 决定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方向、币种、金额和期限。

(2)简单适用。 选择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应与自身业务 能力相匹配, 回避与自身业务能力不匹配、过于复杂的外汇 衍生品,防止因套期保值工具运用不当放大风险。具体而言: 禁止裸卖空;禁止使用收益与风险极不对称的组合产品, 避免只看到外汇衍生品组合的好处, 低估了潜在的成本及风险。

(3)整体性。 立足于企业的整体财务表现。汇率风险 管理考验企业整体管理能力,应基于企业总体净风险敞口制 定管理策略, 而非个体交易或单个基础资产。汇率风险管理 牵涉企业多个部门,各部门应密切配合财务部门, 如果相互 沟通不畅,将影响风险敞口测算的准确性,进而影响汇率风险管理效果。

(4)纪律性。 以制度代替主观决策,以客观纪律代替 相机抉择,将汇率风险管理操作均质化, 不受主观预判的干扰,不根据汇率变化而随意调整。 如果缺少纪律性,执行套保策略会走样, 可能根据汇率变化随意调整, 在外汇衍生品 交易出现亏损时放弃套保,或偏信某种汇率走势观点追涨杀跌。

Q:风险非中性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A: (1)意识淡薄。部分企业持有较大的外汇风险敞口, 但不做套期保值或套期保值比例较低。例如, 一些管理规范 的大型企业, 对于超过等值 100 万美元的汇率风险敞口, 必 须制定相应的汇率风险管理策略; 而有的企业举借超过等值1 亿美元的外币债务,却没有任何应对汇率波动的预案。

(2)制度缺失。 有些企业应对汇率波动较为被动,没 有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制度;或只在汇率波动加剧时才 重视汇率风险管理,呈现短期化、阶段性特征。还有些企业 做套期保值由老板说了算,如果老板不重视汇率风险管理, 财务部门就不愿去实施套期保值, 汇率风险管理的随机性很大。

(3) 目标混乱。 企业套保比例根据对汇率走势的主观 预判而起伏不定。部分企业受到高管层个人逐利偏好影响, 不能坚持“保值”策略。比如, 当外汇衍生品出现阶段性浮 亏或浮盈时, 企业就提早退出原有的外汇套保合约,将已经对冲的风险敞口再度暴露在汇率波动的风险之下。

(4)赌博投机。 部分企业存在“追涨杀跌”心态,希望利用外汇衍生品增厚收益或从事套利, 偏离主业。具体表现为:随着人民币贬值及预期增强,大幅降低结汇端套保比 例,甚至停止套保;而随着人民币升值及预期增强,则大幅 降低购汇端套保比例, 甚至停止套保。个别企业甚至试图通过虚构实需背景累积单方向头寸, 严重偏离风险中性原则。

(5)考核不科学。部分企业将远期锁汇汇率与到期日 即期汇率做比较,考评套保是“亏”还是“赚”,并以此作 为财务管理的业绩考核依据, 实际上就是要求套保团队去预 测市场, 这不是风险中性的科学考核评价方式。此外, 个别 风控部门缺乏对外汇衍生品的正确认知,将正常的套期保值定性为高风险行为。

 Q:企业进行汇率风险管理的方式有哪些?

A:(1)采用人民币结算或定价: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通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或定价,从源头上隔绝汇率风险。

(2)转嫁汇兑风险:在合同中加列汇率条款,将汇兑损失风险向上下游企业进行转嫁,如签订浮动定价的商业合同。

(3)进行套期保值:通过银行提供的外汇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如签订远期结汇合约。

Q:错误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方式有哪些?

A:(1)完全不套保或套保比例偏低。

(2)随意变换套保策略。

(3)汇率风险管理目标不明确,存在“ 赌博” 心态。

(4)对汇率风险敞口的管理上存在过度“ 顺周期”行为。

(5)过分关注汇兑损益, 错误衡量套期保值效果。

Q: 出口企业推荐使用哪些保值避险产品?

A:(1)远期结汇产品(如普通远期结汇、远期择期结汇、平均价远期结汇)。

(2)买入外币看跌期权。

(3)结汇方向的期权组合(如“ 买入看跌+ 卖出看涨” 的风险逆转期权组合)。

(4)加盖远期期权(如“ 远期结汇+卖出看跌”组合产品)。

(5)与贸易融资配套的保值避险组合产品(如“ 远期信用证+远期结汇”组合产品)。

Q: 可否提供出口企业有效利用保值避险产品的应用案例?

A:某国有企业贸易公司从事出口业务, 与国外客户签订 一笔出口合约, 订单金额 300 万美元, 结算方式为 3 个月远期美元信用证。

为规避汇率波动对订单收益带来的影响,企业同时锁定 期限 3 个月的美元远期结汇, 金额 300 万美元, 远期结汇汇率 6.51,锁定未来收益 300 万美元×6.51=1953 万元人民币。

若企业不进行套期保值,信用证到期日采用即期市场结 汇价格结汇, 即期结汇汇率为 6.46,则企业最终订单收益损失 300 万美元×(6.51-6.46)=15 万元人民币。

出口企业将远期信用证与远期结汇配套使用, 在收汇期间,无论汇率市场如何变化, 企业都将提前锁定出口订单收入,有利于保障出口企业的经营利润。

Q:进口企业推荐使用哪些保值避险产品?

A:(1)远期售汇产品(如普通远期售汇、远期择期售汇、平均价远期售汇)。

(2)买入外币看涨期权。

(3)售汇方向的期权组合(如“ 买入看涨+ 卖出看跌” 的风险逆转期权组合)。

(4)加盖远期期权(如“ 远期售汇+卖出看涨”组合产品)。

(5)与贸易融资配套的保值避险组合产品(如“承兑交单+海外代付融资+远期售汇”组合产品)。

Q: 可否提供进口企业有效利用保值避险产品的应用案例?

A:某进口企业与境外出口商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 1000 万美元, 约定通过承兑交单方式结算,期限 30  天;其下游销售预计回款 6600 万人民币, 回款期限为 120 天。

由于付款和回款期间存在 90  天窗口期, 为缓解企业现 金流不足的问题, 银行为企业办理如下业务: ①进口融资:金 额 1000 万美元、期限为 90 天的海外代付, 承兑付款日(30 天后) 由银行支付境外出口商货款,融资年利率为 1.1%(利 息 2.75  万美元)。 ②远期售汇:金额 1000 万美元、期限 120 天的远期售汇, 锁定远期售汇价格为 6.42,海外代付到期日(120 天后)购汇用于归还银行进口融资款。

到期日,企业收到下游回款 6600 万元人民币并按照 6.42进行购汇, 最终经营利润为 6600 万人民币-6.42×(1000 +2.75)万美元=162.3 万人民币。

如该企业仅进行普通的贸易融资业务, 不配套套期保值 产品,到期日即期市场汇率为 6.63,则企业最终亏损 6.63×(1000+2.75)万美-6600 万人民币=48.2 万人民币。

Q:进出口企业推荐使用哪些保值避险产品?

A:进出口企业由于具备结汇、售汇两个方向的汇率风险 敞口,在产品选择上更加灵活。除了可以使用各种远期、期 权及组合类产品、贸易融资配套产品外, 还可以根据收付货 币币种、账期期限等自身业务特点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对冲性的保值避险方案。

(1)针对进出口双向收付币种一致的企业, 推荐人民币外汇掉期产品。

(2)针对进出口双向收付币种不一致的企业,推荐远 期外汇买卖产品。 远期外汇买卖是指银行与企业协商签订远 期外汇买卖合约, 按约定的汇率,在约定的期限进行“ 外币对外币” 的交割。 

Q: 可否提供进出口企业有效利用保值避险产品的应用案例?

A:某外贸企业需要进口一批设备, 预计 3 个月以后支付 1 亿日元,同时企业有出口收汇币种为美元,预计 3 个月内收汇金额可达到 200 万美元。

考虑到日元汇率波动较大,且企业将来收入货币为美元, 为解决客户货币错配的风险, 锁定将来换汇价格, 企业在银  行办理了本金为 1 亿日元的“ 卖美元买日元” 远期外汇买卖业务,期限 3 个月, 价格为 107.00。

到期日,不管市场价格如何变化,企业都可以通过 107.00 的价格卖出美元买入日元,有效规避了日元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Q: 可否通过示例说明远期和期权交易如何搭配出灵活性?

A:  案例 1:某知名上市企业该企业为全国铝箔材十强企业,产品出口 60  多个国家 和地区,年出口金额占总营业收入的 40%左右。该企业从 2011 年就开始尝试套期保值类产品, 执行套期保值制度防范 汇率风险已 10  余年,逐步从“随机性、阶段性”的粗放式 汇率风险管理方式发展至“定量化、定期化”的精细化汇率风险管理方式。

近年来, 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日趋常态化。该企业始终 保持清醒的汇率风险意识,结合外币存款余额、应收账款等 情况确定每个月的资金计划, 规定每个月拟结汇金额的 50% 必须通过远期结汇锁定,10%-20%可搭配人民币外汇期权组 合产品, 在锁定销售利润“安全垫”基础上, 保留一定的灵活性。

2020 年春节过后, 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向上突破 7,看空人民币情绪上涨, 许多企业推迟结汇, 但该企业始终坚持执行内部套保制度, 保持合适的套保比例。随着我国统筹疫情 防控经济率先复苏,人民币汇率回升, 该公司又一次成功管理了汇率风险。

案例 2:某服饰公司该公司是一家长期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 2020 年出口额 1.2 亿美元,汇率变动对其经营业绩和稳定发展有很大影响。

该公司管理策略为:

一是每年 10- 12 月订单签订期,公司结合市场形势和订 单预计出货收汇等因素, 以保证预期利润为前提, 初步确定新订单核算汇率。

二是公司授权财务部门按已签订单预计收汇时间, 及时 跟踪市场汇率波动,一旦市场汇率到达前期计划好的订单核算汇率价格,便进行锁定汇率。

三是不对全部金额一次性锁定汇率,而是选择分批多次锁定,从而分散一次性锁汇的操作风险。

四是套保工具选择上, 主要运用远期和期权等人民币外 汇衍生品, 通过远期产品锁定订单金额的 70%以上, 同时配置 20%左右的期权产品。

通过避险产品的运用, 公司可提前锁定年度合理利润,从而帮助企业聚焦主业, 不再担忧汇率波动风险。

Q:请通过示例说明如何搭建与企业主营业务契合的汇率风险管理机制?如何搭建分层式的汇率风险管理架构?

A:  案例 1:C 公司为区域性的大豆压榨行业龙头国有企业,随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成为常态, 公司逐渐意识到汇率波动对经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在银行指导下, 公司形成 了完善的一体化风险管理框架, 以稳健经营为目标,通过商 品期货市场和外汇市场的套保交易锁定风险和利润。公司由专门团队监测境外市场大豆期货价格、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 豆油豆粕期货价格、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等,经综合测算后, 一旦利润达到目标水平, 即同时锁定进口大豆价格、美元购 汇价格以及豆油豆粕卖出价格。举例来说:一旦利润达到目 标水平, 公司在 CME  买入大豆期货,在大连商品期货交易 所卖出豆油豆粕期货;同时,公司根据 CME 大豆期货合约 锁定的价格在银行办理汇率套保, 汇率套保产品大部分采用 远期购汇,小部分通过风险逆转期权组合,这两种产品均可 将汇率风险完全锁定。通过此种模式, 公司将每一笔业务利润予以锁定。

案例 2:D 企业是一家从事农药生产和销售的国有企业, 主要客户群是南美、非洲等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企业在 具体避险操作上面临着决策流程长、出口收汇时间不确定等问题。

银行向企业推荐了“系统性策略”与“机动性策略”相 结合的分层式汇率治理机制, 便利国有企业建立分层式的汇 率风险管理架构。长期汇率管理目标通常由董事会和公司高 层制定, 属于企业的“系统性策略”;中短期汇率风险管理 目标, 则由财务部结合银行的汇率风险管理建议, 制定汇率 套保方案,使得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较好实现套保效果,属于“机动性策略”。

首先, 银行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风险偏好, 结合  市场波动形势, 帮助企业高层制定“总体/年度套保计划”。 包括: 目标汇率、外汇衍生品应用品种范围、外汇衍生品存  量交易限额、可用外汇交易渠道等内容。该计划为企业汇率  风险管理提供整体指引,具体汇率避险操作可在框架下开展,无需重复走长流程审批。

其次, 与企业的交易执行部门(财务部) 建立常态化的 汇率咨询、策略建议、交易询报价联动机制, 根据企业的日常需求制定“当期/单笔套保方案”。

最后, 在交易后按照企业的管理要求向内部合规审计部 门及时提供交易证实书等交易凭证并定期提供市值评估报告。         

Q: 除了进出口贸易外,许多国有企业的汇率风险来源是 海外发债。对于长期限的外币债务,应如何做好汇率风险管理?

A:  案例 1:国有企业 E ,2018 年 5 月境外发行可转债 18.5 亿港元。自发行之日起, 银行每月根据市场变化为其提 供保值交易建议与报价,与企业保持频繁密切沟通。2020 年 10 月,根据债券转换条款,为企业定制个性化套期保值方案, 企业办理海外债项下汇率保值业务 10  亿港元,首笔交易到 期日为 2021 年 5 月。2021 年以来, 银行持续跟踪债券提前 赎回条款触发进度,提供套期保值交易建议, 5  月企业继续展期 10 亿港元。

案例 2:国有企业 F,主要从事收费公路和道路的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企业于 2016 年 6 月在海外发行美元债, 金额 3 亿美元, 期限 5 年,企业基于此开始考虑管理美元债 项下的汇率风险。企业管理层对于汇率保值产品接触较少, 银行多次上门拜访,对市场走势、套期保值产品及风险管理 等问题逐一讲解和解答。最后,银行为客户提供了逐年对冲 的方案, 流动性和报价更好;通过叙做远期购汇和期权产品 锁定了 3 亿美元债的汇率风险,平滑了美元债存续期间因汇率波动而带来的报表损益波动。

案例 3:国有企业 G ,2019 年底成功发行 3 亿美元海外 债券,期限 3 年, 固定利率, 按半年付息。发债资金回流境 内后, 企业与银行叙做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 一次性将 3 亿 美元本金的结汇价和远期还本购汇价、以及 6 期利息的远期 购汇价全部按当天的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汇率进行了锁定,也 支付了一定的掉期成本。该套期保值交易流程简单,帮助企业规避了外债面临的汇率利率风险,优化了财务报表。

案例 4:政府平台企业 H,在境外成功发行三年期美元  债。企业从未有过汇率风险管理经验, 银行建立了对客工作  小组, 与企业保持密切沟通, 产品经理多次上门向财务人员  介绍具体的操作流程和业务效果, 并联动总行资金中心产品  经理和汇率研究专家通过实地走访、线上交流等方式加强过  程跟进。经过一年的服务跟进, 企业采用远期购汇锁定未来  还本的购汇成本。企业也是当地首家办理该业务的国有企业,成为当地国企发行外债汇率风险管理的标杆。

公众号: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第四章、外汇检查

外汇检查-外汇交易政策

Q:目前网上存在一些网络炒汇广告, 身边也存在入金炒外汇的事例,请问在网上炒外汇合法可行吗?

A: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 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http://www./safe/1994/1028/5737.html ),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 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 的,也属违法行为。请充分认 识从事外汇按金活动的危害,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违法交易造成财产损失。发现开展网络炒汇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积极向外汇局反映。

Q:从个人手里换外汇合法吗?

A: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 第 3 号,http://www./safe/2006/1225/5319.html )第 三十条的规定,个人买卖外汇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 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不能通过没有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买卖外汇。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 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条的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 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 定罪处罚。经营地下钱庄属违法犯罪,“客户”(即交易对手) 与地下钱庄进行交易同样也属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 处罚, 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请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合法途径买卖外汇。发现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积极向公安部门和外汇局反映。

第五章 跨境人民币

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

2021 年 1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 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对政策要点进行认真梳理,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Q: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A:(1)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2)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3)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4)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5)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Q: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A: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Q: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规定是怎样的?

A: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Q:根据商事改革制度,业务办理及审核上的要求上有哪些及时调整?

A: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凭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时,无需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Q: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A:(1)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

(2)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

(3)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

(4)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

Q:放宽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的哪些使用限制?

A: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

(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35除外)。

Q: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有哪些优化?

A:(1)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

(2)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Q:对外商投资业务的专户管理要求有哪些规定?

A:(1)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2)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3)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Q: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管理哪些内容进行了优化?

A:(1)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2)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3)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Q: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哪些简化?

A: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 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Q: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可享受哪些便利?

A: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Q: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有什么便利?

A: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37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 8 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Q: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有哪些变化?

A: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跨境人民币-境内银行境外贷款政策

2022 年 1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 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对政策要点予以梳理,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机构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Q:《通知》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A:(1)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将银行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拓展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便利采用人民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2)将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3)明确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办理和相关跨境资金使用要求,切实做好风险防范。

Q:《通知》实施的政策意义是什么?

A: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为境内银行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Q:境外贷款业务的定义是什么?

A: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Q:境外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A: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Q:《通知》中办理境外贷款的境内银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A: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Q:如何计算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

A: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不得超39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

Q: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是否可以直接办理?是否需要进行业务备案?

A: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

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Q:境内银行境外贷款通过什么渠道发放?

A: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Q: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不得用于哪些方面?

A: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40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Q: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如何操作?

A: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Q:对于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和贷款币种的规定是什么?

A: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Q:境外贷款是否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A:(1)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通知》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通知》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2)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通41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3)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4)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Q:《通知》中境外贷款的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适用情况分别是什么

A: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 27 家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 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跨境人民币-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现对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要点进行梳理,更好地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

Q: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有几种,政策依据分别是什么?

A: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有两种。

(1)全国版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以下简称全国版资金池),政策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通知》(银发〔2015〕279 号)。

(2)自贸版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以下简称自贸版资金池),政策依据是《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津银发〔2016〕92 号)。

Q:搭建全国版资金池,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A:跨国企业集团搭建全国版资金池,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10亿元人民币。

(2)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

(3)经营时间在 1 年以上。

Q:搭建全国版资金池,对于主办企业有无具体规定?

A:搭建全国版资金池,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指定境内成员企业或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

Q:如何对全国版资金池进行管理?

A.对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上43限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管理系数。当前,全国版资金池宏观审慎管理系数为 0.5。

Q:搭建自贸版资金池,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A:自贸试验区跨国企业集团搭建自贸版资金池,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5亿元人民币。

(2)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1亿元人民币。

(3)经营时间在 1 年以上。

Q:搭建自贸版资金池,对于主办企业有无具体规定?

A:搭建自贸版资金池,跨国企业集团可选择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

Q:如何对自贸版资金池进行管理?

A:自贸试验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上限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管理系数。当前,自贸版资金池宏观审慎管理系数为 1。

跨境人民币-FT 账户政策

Q:FT 账户的定义是什么?

44A:FT 账户是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FT 账户采取主子账户模式,人民币为主账户,外币为子账户,账户规则统一且不得办理现金业务。

Q:天津市目前有哪几家银行可以办理 FT 账户业务?

A:有两家银行可以办理FT账户业务,分别是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

Q:FT 账户类型有哪些?

A:一共有 5 类。其中机构自由贸易账户有 3 类,分别是FTE 账户(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 账户(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 FTU 账户(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个人自由贸易账户有 2 类,分别是 FTI 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和 FTF 账户(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Q:FT 账户管理原则是什么?

A:一线“宏观审慎”:金融机构可凭收付款指令办理各类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二线“有限渗透”: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机构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划转(含同名账户)应以人民币进行,并视同跨境业务管理,金融机构应按“展业三原则”要求进行相应的真实性审核。

Q:FT 账户优势有哪些?

A:(1)“少跑腿”—综合账户服务:FT 账户实行本外币合一管理,不强制经常资本账户分别设立,企业不用开立多个账户,节约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现可开办的币种有美元、欧元、英镑、港币、瑞郎、新加坡元、丹麦克朗、日元、加元、澳元。

(2)“降成本”—使用离岸价格:FT 账户可使用在岸、离岸两个市场的资源,企业可以比较 FT 账户与境内结算账户的融资成本及便利性,择优选择更适合企业自身需求的融资模式;同时 FT 账户结售汇可适用人民币离岸汇率(CNH),客户可选择在 FT 账户进行结售汇,降低财务成本。

(3)“助高效”—便利结算服务:FT 独特的账户体系、便利化的监管政策,助力企业的资金结算更加便捷,高效。

(4)“引进来”—服务境外企业:FT 账户服务对象广泛,延伸服务企业境外主体,解决时差、语言问题,拓宽境外主体融资渠道,提升服务质效。

(5)“降门槛”— 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FT 项下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与以往资金池相比准入条件降低,不要求成员单位之间股权比例,也未对境内外成员营业收入设限。企业可自由选择币种进行归集,池内资金可自由汇兑,帮助企业降低风险,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Q: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怎么建?

A:只需开展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跨国企业集团包含 3 家或以上的境内外生产及经营型成员企业,境内外成员企业成立满 1 年,境内或境外企业在董事会授权下担任46主办企业,选择 1 家结算银行开立 FTE 账户或者 FTN 账户作为主办账户,即可搭建资金池,开展集团内资金集中管理。

Q: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来源从哪来?

A:资金池资金从哪来—参与全功能型资金池跨境资金归集的应为企业产生自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外部融资产生的现金流不得参与归集。

Q: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怎么用

A:资金池资金用在哪—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在资金用途上开放了境内市场投资、资金池的日间透支、隔夜透支及理财等功能,可满足跨国企业集团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财务管理需求,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将全球人民币放在境内管理。资金严禁用于非自用房地产和股票市场投资。

Q: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怎么管?

A:(1)“一线”划转不限币种、不限金额: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支持境外成员企业与区内的主办企业之间或境外主办企业与区内成员企业之间以本外币进行资金归集,无额度限制。

(2)“二线”以人民币归集,人民币“二线”归集遵循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双向上限管理模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额上限=境内企业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当前宏观审慎系数为 1。

(3)1 年自平衡要求,资金池的“初心”是短期资金调剂,一年以上的资金汇划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和境外放47款登记。

(4)资金池主办账户要进行专户管理。

(5)跨国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入池。①被列为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内的企业。②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等级为 B、C 类的企业。③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⑤房地产企业。⑥类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6)参池成员企业与其他跨境资金池不重合。

跨境人民币-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相关政策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 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对政策要点进行梳理,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便利化程度,促进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Q:《通知》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A:(1)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相关跨境资金结算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2)鼓励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优化自主审核,提升服务水平,为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3)强化风险监测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Q:本外币一体化协同监管体现在哪些方面?

A: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Q:《通知》中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定义是什么?

A: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Q:政策重点支持哪些领域?

A: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Q: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的要求是什么?

A: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照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1)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2)经合格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Q: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的申报规则是什么?

A: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 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 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Q:银行应该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A: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者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等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50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 B、C 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Q:可否进行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A: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 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公众号: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第六章 科技管理

科技管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

Q:跨境金融服务平台能为企业融资带来哪些便利与好处?

A:解决中小企业与银行信息不对称痛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点”问题,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脚底成本,提高银行融资意愿、融资效率。

银行案例一: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问题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充分运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场景”功能,结合出口信保保单为企业提供的保险保障,为企业提供增信支持,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如某企业为天津市首批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天津市首批跨境电商海外仓试点企业,并已经发展成为综合性、多元化产业集团,业务板块涉及外贸综合服务、教育培训、创业孵化等 7 个不同领域。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在获悉该企业提出的提前收回应收账款、免抵押担保以及高时效性的融资需求后,设计结算、交易、融资等多元化服务方案,助力企业结算及融资便利化,已为企业办理出口信保融资业务 10 笔,合计放款 74 万美元,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手续复杂等问题。

银行案例二:跨境平台与“浙商数据保”业务结合,助力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浙商银行天津分行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应用与“浙商数据保”业务结合,即运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的企业收付汇等数据,采用“模型审批+人工调查”方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纯信用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用于企业外汇衍

生品交易的初始签约交易保证金和存续期追加担保,有效减少企业外汇交易保证金占用,降低企业套保成本,提升汇率避险能力。截至 2023 年 7 月末,浙商银行天津分行已通过“浙商数据保”业务累计为 31 家企业审批专项授信额度 3.56 亿元。

如某国际贸易企业主营钢材出口,受美元汇率上涨影响,汇率管理难度加剧。该企业轻资产经营、无抵押物,加之流动资金紧张,没有能力缴纳大额锁汇保证金。浙商银行天津分行基于企业上年度收付汇总额给予其信用授信额度 90 万元,专项用于免抵远期锁汇保证金,创新了“0 资金负担、052成本锁汇、0 交易延迟、1 键极速成交”的全线上操作、全业务品种、全流程管理的汇率避险模式。

银行案例三:数据赋能企业信用授信,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兴业银行天津分行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场景,开展对辖内生产型企业出口贸易融资授信审批,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短期资金困难。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在取得企业授权后,通过“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场景查询其跨境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根据企业历史出口销售额、收汇比、国别、交易对手等信息,以数据模型为基础,测算企业出口贸易融资信用授信额度,核验关单真实性后,为生产型出口企业贸易融资提供信用授信。

兴业银行天津分行依托该场景应用,结合银行“跨境 E贷”产品,已为企业办理 25 笔贷款,融资金额 1670.69 万元,运用科技手段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

Q: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如何保证数据安全性与业务办理高效、便捷性?

A:基于开放许可链的区块链平台架构,选取全国性银行作为共识节点,数据难以篡改、可追溯。同时智能合约技术在保障数据可信的情况下,自动执行设定业务逻辑。

Q:企业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办理融资等业务会不会泄露隐私?

A:跨境金融业务对参与方身份认证、业务流程安全保密、53用户数据隐私保护的要求较高,因此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采用信任度较高的联盟链机制,采取二级交易密钥生成体系,三方参与交易密钥生成计算,保障了原始信息只在业务许可范围内(监管部门、银行、企业)共享,保护业务隐私。

Q:企业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办理融资等业务的流程是什么?

A:目前,由银行代企业发起融资业务申请,银行业务操作员进入“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企业区块链业务开通”项目下为企业开通区块链权限。对于已有 ba 账号的企业,银行为其开通区块链业务后,可使用原 ba 账号登录;对于没有ba 账号的企业,银行为其开通区块链业务、生成 ba 后,告知初始密码,企业可使用新 ba 账号登录。企业用户可在银行完成业务开通的第二天,使用企业 ba 账号(组织机构代码/ba/初始密码)进行登录。


Q:企业若忘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账号密码怎么办?

A:ba 管理员密码可向当地外汇局、银行申请重置,忘记操作员用户密码可登录 ba 管理员用户进行重置。

Q:企业如何向银行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授权信用信息查证?

A:企业业务操作员用户登录 ASOne 平台,进入“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企业授权”,点击【新增授权】;在银行列表中选择需要授权的银行总行,选择授权起止日期,点击【生成】获得查询码;点击【确定授权】,并等待授权成功。

科技管理-联机接口

Q:企业联机接口能为企业带来哪些好处?

A:企业联机接口支持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系统通过后台接口方式直接互联,实时报送和查询企业外汇业务数据,有利于简化人工操作,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保障数据准确性,助力企业通过内外部数据分析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Q:企业联机接口服务领域有哪些?

A: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已推出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两类企业联机接口,今后将会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Q: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A:(1)自愿和实需。企业需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对信息化建设情况和使用企业联机接口的投入、收益及风险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做出选择。

(2)谁使用、谁负责。企业需充分评估使用企业联机接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及业务中断风险,自行承担使用企业联机接口后可能出现的相关责任。

(3)规范管理。申请接入的企业需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

(4)“总对总”接入。企业总部需统一做好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和系统接入等工作,保证通过企业联机接口办55理外汇业务的业务合规性、数据准确性和报送及时性。集团企业整体接入的,需指定并授权主办企业负责企业联机接口相关事宜。

Q: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接入流程是什么?

A:(1)准备工作。开通业务系统访问权限->了解企业机构联机接口需求。

(2)接口程序开发。程序开发->自身业务系统改造->内部测试。

(3)联调测试。申请开通测试环境->联调测试->完善接口程序。

(4)接入验收。申请接入验收->配合开展验收->完善意见/验收通过。

(5)上线生产。申请开通生产环境->接口程序上线->接口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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