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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解释》第四十八条:本条是关于期间种类和期间计算的规定

 神州国土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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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例如,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如,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案期间为7日,从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之日起算。另如,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再如,依照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45日。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的期间。例如,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诉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法律职责的期限。又如,依照《行诉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可指定补正起诉状内容、补充材料的期限。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依照《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时计算的期间从次时计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例如,规定于《行诉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是某日的9时,那么计算期间时,就应当从当日的10 时开始起算,到第三日的9时止。又如,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是在某年的1月2日收到判决书,那么从次日计算上诉期间15日,即1月3日至1月17日。在此期间未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期间以月计算的,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以月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起算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对应起算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例如,人民法院于某年5月31日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则公告期间届满日期应当为当年8月31日。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例如元且(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星期六、星期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当事人在某年12月17日接到判决书,从次日计算15日的上诉期间,15日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次年的1月1日,1月1日属放假一天的元旦 (新年),则1月2日为期间届满。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则不应扣除。

期间,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都不包括在途时间。例如,邮寄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视为在期限内发送。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为准。只要邮戳上的时间证明是在期满前已将需邮寄的诉讼文书交付邮局,就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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