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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216——债权人撤销权

 隐遁B 2023-09-29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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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是《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具体规定。

  •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1、 首先是一项民事实体权利。

2、 系附属于债权的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是以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撤销权不得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转移时撤销权随之转移。

3、 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形成权性质。

  •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即合法;既存性,是既存的债权;无需届满;数额无需确定;债权种类不限。原则上应是以财产给付为目的的债权,不限于金钱给付。

2、 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的行为。无偿处分是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标的要件。(1)债务人主客观问题。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不要求主观要件。仅要求具备诈害行为这一客观要件即可。(2)撤销权标的的扩张。(3)不同情形的诈害性判断。(4)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诈害性判断。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对到期债权延长的履行期没有超过债权人债权的期限;二是超过债权人债权期限的,撤销的,也只能是超出的期限,而不能是整个期限。

3、 债务人诈害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没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不可行使撤销权。

  •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当事人。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为原告;以债务人为被告。

2、 债权人撤销之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撤销权诉讼排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协议管辖、仲裁管辖。

3、 债务人存在多笔债务,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应合并审理。

4、 债务人的抗辩,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就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抗辩;相对人既可以对债权人的部分抗辩,也可以对债务人全面抗辩。

  • 四、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撤销权属于债权保全的一种措施,一经债权人行使,对债务人、相对人的相应权利进行限制,债务人不能对其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再行处分,相对人不能将所获得的财产再行处置,并以其没有相应的权利或义务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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