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酒浅 从10月1日起,全国大批药店执行新规,涉及医保支付限制、医院处方获取、单体药店收购、蛋白粉销售...... 深圳:药店「刷医保」取消限制 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文称,从10月1日起,《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将正式实施。 据悉,该文件实施前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且划入个人账户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划入按照原规定执行,不低于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缴费年限期满后,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退休人员待遇,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按照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 对于该文件,官方政策解读表示,其取消了医保个人账户活化使用门槛线,个人账户只要有余额,即可按照国家、广东省规定的范围使用,充分满足参保人就医购药需求。 上海:所有定点药店纳入“门诊统筹”,可全额报销 根据上海市医保局发布的《本市医保进一步支持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提升的若干举措》、《关于基层用药参照甲类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医保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定额标准自负药品除外),参照甲类药品支付(报销比例100%)。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支付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从2023年7月1日起,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参保人员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电子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执行开具处方医疗机构相同的门诊待遇。 笔者此前对此谈到,患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电子处方后,在门诊统筹药店购买医保乙类药品,同样享受按甲类药品支付政策,即报销比例达到100%(全额报销),大大提高门诊统筹药店的吸引力,促使医院购药人群回到药店。 据了解,上述医保政策将自10月1日起执行。 江西:全省门诊统筹药店,可认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 10月1日起,江西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做好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和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始实施。 根据该文件,经江西省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互联网医院资质,依托我省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后,成为我省医保定点互联网医院。在接入省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之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凭其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到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抓紧督促指导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加快本机构结算系统及电子处方流转接口改造,依托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医保电子处方应用。 这意味着,门诊统筹药店接收电子处方,除了是本地医院外,也可以是互联网医院平台(须符合本省规定),极大扩充了处方来源渠道,有利于门诊统筹药店政策更好更快地落地实施。 江西:单体药店被收购,不用暂停医保服务 江西省医保局发布的《江西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该文件提到,定点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评估准入,评估期间不暂停医保服务。 从另一角度看,在重新评估准入期间,药店连锁总部收购单体药店,相关医保服务不受影响,这将有利于促进江西省药品零售产业发展。 蛋白粉开放备案,有利工业、连锁药店合作 10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四个目录文件将正式施行。 这意味着,含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的蛋白粉类保健食品可以通过备案获取上市新路径,突破以往以单一原料备案的模式,允许蛋白粉与营养物质复配备案,消费者选择的蛋白粉类保健食品品种将更加丰富、性价比更高。 面对该政策利好,连锁药店与生产厂家在蛋白粉领域的合作,将“更上一层楼”,例如注册成本大幅降低、品种选择更加多元化,从而提升门店发展空间。 贵州: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取消起付线 10月1日起,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开始实施。 根据该文件,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有所调整,具体如下: 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的,不设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3.基金支付限额。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500元。统筹区现行政策规定高于500元的,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普通门诊就医,包括省内跨统筹区以及统筹区内跨县(市、区、特区)普通门诊就医均执行以上标准。 另外,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统筹区门诊支付比例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按就高待遇执行。各统筹区已将门诊统筹待遇延伸至三级医疗机构的,可延续执行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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