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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刑法总则--必备金句

 王继华1 2023-10-04 发布于广东
【主观题】刑法总则--必备金句

第一章 共同犯罪

1.共谋共同正犯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二人共谋实施 ---填写:杀害、伤害、绑架、抢劫等具体犯罪行为)行为,虽然---并未实施实行行为,但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法益侵害事实应归属于二人,故二人属于---的共同正犯,成立---罪既遂。

2. 教唆犯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构成 ---(填写具体罪名)的教唆犯。

3.帮助犯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对正犯的行为起到帮助作用,构成---(填写具体罪名)的帮助犯。

4.间接正犯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通过强制、欺骗手段,支配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构成 ---(填写具体罪名)的间接正犯。

【补充】

1.共犯过剩:甲、乙二人共同实施--- (填写:杀害、伤害、绑架、抢劫等具体犯罪行为)行为,在---(填写具体罪名)范围内成立共犯,但是对于---(填写具体罪名)侵害结果,乙不负责。

2.承继共犯:甲实施(填写:杀害、伤害、绑架、抢劫、诈骗等具体犯罪行为)行为,构成XX罪,乙参与甲的XX行为,也构成XX罪。

第二章 实事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想杀害乙,却把丙当作乙予以杀害,存在对象错误,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均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因此---(填写行为主体)构成---(填写具体罪名)既遂。

2.打击错误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想杀害乙,却因为行为的偏差导致丙死亡,存在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填写行为主体)构成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既遂想象(需替换为具体罪名)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按照法定符合说,甲构成故意犯罪既遂(需替换为具体罪名)

3.事前故意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的行为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情形,存在如下观点:

观点一认为:事前故意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情形,第二行为(填写具体行为)属于通常的介入因素,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认定,---(填写行为主体)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观点二认为:事前故意中,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第一行为(填写具体行为,通常是杀人行为)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犯,第二行为(填写具体行为,通常是抛尸行为)成立过失犯罪,两罪数罪并罚(有观点认为是想象竞合)。

4.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结果的提前发生)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的行为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结果的提前发生)。

①第一行为(需替换为具体行为,通常是准备毒药、毒咖啡、安眠药)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具体的、紧迫的危险,属于类型性的杀人行为,甲在实施该行为时具有杀人既遂的故意,导致了乙的死亡结果,甲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第一行为(需替换为具体行为,通常是准备毒药、毒咖啡、安眠药)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具体的、紧迫的危险,属于类型性的杀人行为,甲在实施该行为时不具有杀人既遂的故意,故甲不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应评价为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第三章 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防卫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过当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防卫行为,但是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3.特殊正当防卫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需答出本案属于具体哪一种)行为,采取防卫措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即使造成死亡结果,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技巧】如果你实在不好判断到底有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就写没有,尽可能的去激活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是当前刑法学界的倾向。

第四章 偶然防卫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存在如下观点:

观点一认为(行为无价值的未遂说;防卫意识必要说),---(填写行为主体)的行为缺乏防卫意识,存在行为无价值,没有造成侵害结果,成立故意犯罪未遂。(这几句很拗口,但是是最简练和准确的话语,考到就背下来写上!)

观点二认为(结果无价值的无罪说;防卫意识不要说),正当防卫的成立不要求防卫意识,---(填写行为主体)的行为没有法益侵害结果,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特殊形态

1.犯罪未遂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中止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是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该减轻处罚。(二选一哈)

【注意】法律后果,能记住的就尽量写上,记不住的有时间可以检索法条写上,实在不知道的,可以不写,但是不要瞎写,以下是刑法主观题可能考察到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

4.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章 刑罚论

1.自首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尚未归案,主动将自己置于有关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准自首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属于准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坦白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4.立功

【答题金句】---(填写行为主体)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是提供犯罪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二选一),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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