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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需要审核什么,如何进行法制审核

 见喜图书馆 2023-10-05 发布于山西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制审核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的问题

有执法人员咨询我们这样一个问题,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社会生活噪声属于政府指定部门监管,可当地政府没有指定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统一监管机关能直接监管吗?这就是关于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具有合法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的解答是:对于执法权的问题,要从以下二方面来看,一是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二是根据政府的“三定方案”来看,具体为,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或者“三定方案”已明确职权在生态环境部门,那么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或“三定方案”进行监管。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三定方案”也没有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有相关职责的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不能依据自己是统一监管机关的规定进行监管。

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行政执法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法制审核应审核,对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是否进行告知,应当进行的案件审查是否进行了审查,应当法制审核、集体讨论案件是否审核、讨论,还有立案、调查、听证、送达、期限等程序性问题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方式、手段是否合法等等。

关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的问题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需要针对具体案件来说。我们曾见过这样一个案件,在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中都记载生产车间正在生产,当事人在笔录上也签字按手印了。可是案件的视频资料却显示,车间空无一人,机械设备没有运转,也就是说,案件的相关笔录跟客观证据相矛盾。如果该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着生产车间正在生产,这个案件就存在证据互相矛盾、事实不清楚的问题。

关于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的问题

生态环境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甚至有的设区的市,都制定了自己的文书制作指南,执法人员应按指南要求的规范和格式制作文书。我们曾经看到过,送达文书将直接送达写成当面送达,还有将现场检查笔录写成向领导汇报的报告等等,这些都属于文书制作不规范。

关于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两高关于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进行移送即可。

关于法律顾问、专家参与法制审核的问题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法律顾问、专家参与法制审核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法制审核时,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顾问专家参与法制审核的形式为,座谈会、论证会和书面的法律意见的形式。有些地方还制定了《律师专家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工作办法》,让专家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采取法律顾问专家参与法制审核的形式进行,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减少行政执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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