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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口粮供应

 金山家园 2023-10-05 发布于江苏
一、居民口粮
城镇居民口粮从1955年10月实行定量供应,到1985年,口粮销量占城镇总销量的比重最大,但在粮食收支情况有变化时,食品、副食和工业、事业用粮销量的比重变化也是较大的。
1955至1957年,粮食库存比较充足,品种也较齐全,可以凭粮票选购。熟食、糕点不收粮票。
1958年,由于城镇人口增加过多,粮食销量过大,浪费严重,年底出现调拨供应紧张。这时对城镇供应开始搭配20%的鲜山芋或薯干;1959年6月起,还加工“九五”、“九八”小麦粉和大麦粉搭配供应。
1960至1962年,由于粮食紧张,除压缩城镇人口和降低口粮定量标准以外,在全省城乡开展了粮食增收节支工作,大搞小秋收,大种瓜菜,大搞代食品,实行“低标准,瓜菜代”。城乡熟食、糕点供应普遍实行收粮票办法。推广橡子、蕨根等野生植物淀粉代替粮食,供应烧酒、浆纱,节约用粮。
1963至1965年,情况好转,全省居民粮食定量标准,有的已恢复到1959年以前的水平供应品种也有所改善。但仍以保居民口粮为主,对工商行业用粮,继续推广代用品,熟食、糕点凭粮票供应,或以议价粮油补充。
1966至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粮食部门干部职工,排除干扰,坚守岗位,积极平衡调拨维持正常供应。由于细粮库存不足,1967年对城镇居民口粮搭配杂粮,比例为:淮北地区40%(薯干不少于30%);沿淮各县30%(薯干不少于20%);江淮之间20%(薯干不少于10%);江南10%。1969年10月起,杂粮搭配比例降低为:淮北地区30%,其他地区20%。
1979年以后,粮食大幅度增产,国家收购量逐年增加,库存充裕,城镇粮油供应逐步恢复正常,供应品种不断改善。1981年以后,不再搭配薯干,1984年,精米、精粉在县城以上城市,基本上可以敞开供应。
全省城镇食油销售,1957年为4100万斤,1958年为5090万斤,1963年下降到1203万斤。1964年开始回升,1965年为3696万斤,1966年为3907万斤,1967至1976年平均每年5564万斤,1977至1978年平均6867万斤。1978年以后,油料大幅度增产,商品率提高,国家库存增加,提高了食油供应标准,增加了中价和议价菜油销售,全省非农业食油销量增加很快,1980年为9290万斤,1981至1985年,平均每年销售20057万斤。5年销量除去中价油33267万斤和议价油1472万斤,平价油供应量年均11932万斤,比1978年增加73.2%。
表2—5—2安徽省城镇居民口粮占城镇销量的比重表

二、军粮供应
〔口粮供应〕
军队口粮供应标准和粗细粮供应比例,统由粮食部和总后勤部核定。粮食部门凭专用粮票或支拨书和介绍信供应粮油;凭票或支拨书向财政部门报销。1953年以后,统一使用军用粮票,1957年改为军用定额支票。凭票按粗细粮比例,付给粮食以后,将票逐级上报,结算价款。
1960年前后,部队中工资制人员的口粮,改为商品粮供应,实行价购办法,凭军用价购粮票购买,仍列为军供管理。从此军粮供应分供给和价购两类。
1967年6月,粮食部、总后勤部为了统一军用票证,发行新的军用粮票,分为粗粮票、面粉票、大米票、马料票和价购票5种,前4种为供给票,属于有价证券,由部队按月提出计划,持票和团以上后勤部门介绍信,到市、县粮食局指定的粮站、粮库提取;粮食部门对军粮采取就地供应,如果供应地点超过部队自运里程的,由粮食部门负责调运或付给部队超程自运的运费。部队自运里程,1950年规定单程60华里,1962年8月改为单程30华里。价购票属无价证券,凭以购粮。为便于粮食部门安排供应,部队按月编制计划,送当地市、县粮食部门;购粮时,须持票和团以上后勤部门介绍信,按当地统销价计价。凭供给票供应米面、饲料的品种、品质差价,互相找补。供应数量允许顶抵上调中央的粮食任务。
军人出差、探亲,持部队价购票向粮食部门兑换全国粮票或地方粮票使用。
食油供应,一向实行价购办法。1954年油脂、油料实行计划供应以后,凭计划和油票供应证定量供应。
大豆副食,对伤病员按10%比例供应,其余按5%比例供应。
〔马草、马料供应〕
军用马草,原来由地方政府派购,就地供应。1962年秋开始改为粮食部门负责收购、供应,仍实行就地派购就地供应办法。根据驻军提供的计划,以专区为单位,一次落实到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任务下达后,原则上由部队自行收购,部队自行收购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粮食部门代购,但需预付50%的定金。马草运输,在县范围内,由部队从生产队提运。需要长途集运的,由调出调入方粮食部门和部队共同组织运输。1973年以后,粮食部门经营马草,按购价加运杂费及损耗计价供应部队,由部队按实报销。
马料凭专用票供应。1982年2月,总后勤部规定,军用马料供应杂粮(大麦、玉米)50%,豆类(包括豆饼、杂豆)25%,麸皮或米糠(每斤料票购1.5斤)25%。
〔军工厂供应〕
军工厂的粮油供应,执行市镇定量供应办法。
从1965年起,六安、霍山、舒城、岳西、枞阳等地,相继新建和迁入部分国防工厂,省属国防企业也有发展,粮食部门随之就地就厂设立供应点;人数较少的,由附近粮站(店)定期送粮(油)到厂供应。
对从外地迁来的国防工厂,职工口粮定量标准高于安徽的,维持原标准;低于安徽的,按安徽同类工种的标准供应;厂在县城和县以下集镇的职工食油定量按省辖市标准执行;随迁的职工农村家属,先在农村供应指标中给予供应,然后逐年从“农转非”控制指标中,分期分批转为城市户口,供应粮油。1983至1985年,在控制指标之外,又由省批准“农转非”人口2926人。
上海设在安徽三线厂的职工、家属均由安徽代供应,抵安徽外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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