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及表决程序,加装电梯属于该条款中第(七)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形。因此在小区加装电梯需要征询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意见,并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中,虽然一楼的两户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但参与表决与同意的人数和面积已经符合《民法典》要求的比例,且已经对加装电梯事项进行了公示及备案。据此,依法进行的电梯施工行为是合法行为,其他相关业主不得妨碍或阻止该施工行为。法院最终判决一楼业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
关于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事项,部分地区已制定相关政策,其中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四层及以上的无电梯老旧小区住宅经业主协商可以申请加装电梯;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加装电梯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同时,还规定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应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绿化的占用,不得侵占城市主要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空间,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