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 寻 法 律 适 用 的 精 义 用 逻 辑 和 经 验 去 感 知 法 律 生 命 的 温 度 专注民商事 诉讼及执行 一人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的庭审质证要点 在近期我们承办的系列执行案件中,有部分类型涉及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异议案件,而此类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对一人有限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如何合理认证。而对于该问题,实务中存在某种程度的认识不足,甚至有人认为只要一人有限公司提供了审计报告就能免除其财务混同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该问题在实务中确有必要予以厘清。 我国《公司法》第62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3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要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首先应当证明一人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财务制度,编制独立的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审计。由此审计报告就必将成为法院认证的核心,故本文试对一人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的质证要点进行简要分析。 图示审计意见仅能反映该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企业基本情况,并不能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最高法院在《沈阳亿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金隅冀东(唐山)混凝土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203号】中也认为:“冀东公司提交了瑞丰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人员结构和经营合同,审计报告系瑞丰公司单方委托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显示瑞丰公司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和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企业基本情况,但不能证明冀东公司财产独立于瑞丰公司财产。公司的会计报表、人员结构和经营合同,可以表明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并对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但无法证明其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一人有限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是其证明财产独立性的核心证据,但并非只要一人公司提供了年度审计报告就能确保其高枕无忧、全身而退。相反,合规的审计报告必须满足相应的前提条件后方能成为一人公司免责的“护身符”,而此等必备条件恰恰是作为律师同行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应当关注的焦点事项,对此我们不可不察。 我们的宗旨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权威案例 精炼裁判规则,服务司法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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