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01 真实案例回顾 这不是一个假设的问题,而是一个真实发生在山西晋城的案例。一位男子得知表弟的公司集资建房,便以表弟的名义买了一套。 万万没想到,开始办房产证时,表弟开始推诿,后面竟然说这套房屋是自己的,与男子无关。无奈之下,男子将表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这个案例的结果如何呢?法院会支持男子的主张吗?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案例的经过和法律依据。 根据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的报道,这个案例的当事人是张某、李某和李某的单位。 张某是个个体工商户,经过多年来的努力,他攒了一笔钱,准备在市区买一套房子。可市区的房子太多,张某一时之间难以抉择。 烦恼之下,张某把自己的问题吐露给了亲友。表弟李某的父母听说后非常热心,立即找到张某,对他说,李某的单位正在集资建房,可以跟他说说,看看能不能用他的指标购买福利房。 即使李某的父母说这是福利房,张某也没有妄动,而选择先考察了下李某单位所筹划的福利房。 考察之后,张某觉得可行,有意想买一套,毕竟李某单位所筹划的福利房不仅价格低、位置好,还距离自己的店铺近。 就这样,张某向李某张了嘴,表达了借指标买房的意思。同时,张某还说自己愿意给李某一些好处费。毕竟有李某父母的中间撮合,李某说都是一家人,不必客气,就同意张某以自己的名义购房。 毕竟都是亲戚关系,即使张某是做生意的,他也没有要求李某跟自己签协议。随后,张某分三次将30万元的购房款以李某的名义交到了李某的单位。李某的单位也非常规矩,给张某开具了收据。 房屋建好并交付之后,张某就开始了装修。装修完毕之后,他们一家人就住了进去。但毕竟交房之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张某对此非常关注。当发现可以办理时,张某就赶紧催促李某协助办理。 不料李某的态度比十多年前买房时变了太多,竟然拒绝配合,还说房子是自己买的,款是自己交的,只不过其中20万元是借的张某的钱。 收据给张某保管是因为他的小孩要上学,房子给张某居住是自己见他没有地方住,出于亲情才借他居住的。 于是,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这套房屋的权属。看到李某这个说法,大家觉得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02 法院判决/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张某的主张,认定这套房屋归张某所有。法院的判决依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证据: 第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在本案中,虽然孙某将奔驰车交给田女士时,赠与行为便已经完成,但是奔驰车是孙某和楼某的共同财产,孙某这样做是无权处分。因此,楼某要求田女士返还奔驰车,于法有据。 第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本案中,张某提供了自己跟李某、李某妻子的录音、收款收据、水电暖及物业费等费用的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了自己与李某之间成立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且实际出资购买并占有使用了这套房屋。 而李某没有提供任何有力的证据反驳张某的主张,只是口头否认,并且其说辞也违反常理。因此,法院没有采纳李某的辩解。 第三,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也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任何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因此,他们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并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确认这套房屋归张某所有,并责令李某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03 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 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呢? 第一,我们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和凭证,在涉及到财产权益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并且注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等内容,并保留相关的凭证和证据。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或者争议。 第二,我们要尊重法律的规定和公平的原则,在涉及到他人的权益时,不要轻易改变或者否认自己的承诺。 如果我们与他人有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我们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协助对方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出尔反尔,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强词夺理来占据不义之财。 第三,我们要理性地面对生活中的变化和挑战,不要用情绪或者冲动来解决问题。 如果我们遇到了财产纠纷、亲情矛盾、合同纠纷等问题,我们应该寻求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比如诉讼、仲裁、调解等。我们也应该寻求专业的帮助和支持,比如律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和启发。如果你有任何关于本案或者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或者需求,请随时联系我。我将竭诚为你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谢谢你的阅读和支持! 图片源自:网络,侵删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度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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