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存款利息的结算 企业存入银行的资金,每月都会产生利息,虽然不多,但必要的记账还是需要的。企业的公户一般在一个季度末月的20日结算利息,21日企业账户实际受到利息。企业的会计应当于21对利息记账。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凭证:利息收入的原始凭证为银行回单。 说明1:为什么用红字负数,而不是计入贷方。这主要是为了方便软件统计,一般软件统计财务费用借方发生额,作为当年财务费用实际发生额,所以用负不影响财务费用的统计。(从记账规则上来说,计贷方也是可以的) 特殊情况1:用来建设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产生的利息 用来建设固定资产的借款,其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属于可资本化利息。其利息计入在建工程,后转入固定资产。该借款未支付出前,产生的利息,应当冲减可资本化化的利息。 例:甲公司为修建冷库,向银行申请一笔专项贷款200万,年化利率6%。8月1日贷款到账,存入A银行,存款利率0.2%/月。该笔款项10月1日支付给建筑公司。则该笔业务分录如下: 1、借入专项款 借:银行存款 2、每月计提长期借款利息 借:在建工程 1 万(200×6%÷12) 3、10月份收到该笔借款的存款利息 8-9月份存款利息=200万×0.2%×2=8000元 借:在建工程 -8000(红字负数) ps:专项借款产生的利息,冲减可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特殊情况2:企业向外借款的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或法人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同于银行利息免税,而是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企业取得上述贷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纳税)。企业向外借款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负数红字 ps:非金融企业对外借款时,利息收入冲财务费用。所以会出现贷方只有销项税的情况。 二、购买国债的会计分录 企业购买国债后,不能在视其为银行存款。从购买日起,该笔现金视为债权投资。分录如下: 1、购买国债时 借:债权投资-本金 2、每期计提利息(到期一次付本息) 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3、每期计提利息(每月或每年支付一次利息) 借:应收利息 4、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5、到期赎回 借:银行存款 6、到期日前变现 借:银行存款 特别提示:企业的银行存款利息,免增值税但不免所得税。国债收入即免增值税,又免所得税。 三、购买其他理财产品的会计分录 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该笔现金即变可交易金融资产,而因为理财产生的收入,不在属于利息收入,而属于投资收益。分录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本金 2、月末核算该笔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出售理财产品 借:银行存款 同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ps:当投资收益出现在贷方,说明出售价格高于账面价值。反之说明出售价格低于账面价值。 来源:张章说分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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