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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本院认为”部分对后案是否有影响

 王云军律师 2023-10-10 发布于陕西

关于这个问题,第一反应是肯定有影响呀。因为,既然是本院认为,那自然是法院对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定,既然都已经认定了,还有什么争议的,后案直接引用不就行了?

这个反应应当说非常正常,而且合理。一份生效的裁决,不论是“本院认为”部分,还是“判决如下”的判项,都代表国家公权机关(法院)对纠纷的最终态度,都应当具备法律的威严。

但从现行法律规定上讲,并非如此。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前案裁决对后案的影响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前案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后案的当事人无须举证,但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二是前案的判决结果,后案不得否定。很显然,生效裁判“本院认为”部分对后案的影响属于第一种情形。

最高法院的相关案例对此问题态度基本一致,均在其本院认为部分认为,裁判理由不属于判项,对另案不具有既判力和拘束力,甚至认为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实际上,回归法律规定仔细分析,是否对后案产生影响主要是前案生效裁判的“本院认为”部分中是否有“确认的事实”!有,就有;没有,就没有!

一般来说,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都是表述在“本院经审理查明”部分,“本院认为”部分只是说理,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一般不确认事实,只评价事实。因此,这种单纯裁判理由的“本院认为”不确认事实,不会对另案产生影响。

那么,有没有一种可能,一个生效裁判在其“本院认为”部分对某个事实作出了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这种情况下,该事实是否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这应当算是上面最高法院认为的“一般来说”的例外吧。

因此,一般来说,前案生效裁判的“本院认为”部分对后案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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