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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文书的“一个中心与三个基本点”

 佛前一杯茶 2015-12-11
                伟大的裁判文书包含着必然因素和偶然成分,不是每一个裁判者仅凭个人能力都成将任意一篇裁判文书写的伟大,但是每一个裁判者都应当把每一篇裁判文书写得合乎规范。虽然案情千变万化,但撰写一篇合乎规范裁判文书其实是有规律可循的。本文认为,以法律关系为中心,在法律关系框架内按照演绎推理的逻辑方式串联起要件事实、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这“三个基本点”,对撰写一篇合乎规范的裁判文书在方法论上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裁判文书 法律关系要件事实 证据分析 法律适用

  引言

  裁判文书的制作涵盖了基础层面的制作技术、制作规范,同时还有制作理念、司法功能与司法制度等深层次的问题。制作技术、制作规范外化于形,易于观察模仿学习。最高院及各高级法院出台了各类裁判文书格式模板以供参考,本文不再赘述。笔者旨在挖掘裁判文书制作理念,抓出裁判文书制作的核心要素,并以演绎推理的逻辑路径加以串联,从方法论角度探讨如何制作一篇说理充分、论证严谨的裁判文书。

  正文

  我国的裁判文书大致可以分为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五部分组成。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等;事实部分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事实的承认;理由部分包括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判决结果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

  北京市高院于2008年出台的《<关于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制作样式>及说明》,梳理总结最高院相继出台的规范裁判文书格式的规范,从实用角度将裁判文书分为首部、当事人诉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和尾部五大部分。

  毫无疑问,裁判文书首部只需要客观描述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即可,不需要任何技巧。因此笔者直接进入裁判文书的中心——法律关系。

  一、寻找中心:确定法律关系

  为什么先确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如此重要?这是由裁判文书的形成过程决定的。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纵然法官裁判文书撰写技能再高,但凡案件主要事实没有审查清楚,也难以写出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因此裁判文书优劣,不仅仅与法官写作技能水平高低相关,更体现在其案件审理水平高低上。何况裁判文书的本质是对案件审判过程的回溯及法官思考案件应当如何裁判过程的展现,如果割裂案件审理与裁判文书撰写之间内在的先后逻辑关系单谈裁判文书写作,则恐偏狭。法官断案是从未知走向已知的探索过程,这与实验人员利用显微镜探索被观测对象的未知属性有相似之处。如果将法官办案过程分为案件审理与裁判文书撰写这两个阶段,案件审理阶段中法官对案件形成的初步意见类似于实验人员先调节显微镜的粗准焦螺旋寻找被观测对象的位置、轮廓等概貌特征;裁判文书撰写阶段法官对案件形成的初步意见深入考虑、细微调整类似于实验人员后调节显微镜的细准焦螺旋,寻找被观测对象的内部结构等细微特征。

  1、第一阶段——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查明案件主要事实。从制作裁判文书的角度来说,经审理查明部分的内容直接来源于此,因此案件审理程序是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的预处理程序,即第一阶段。

  法官初拿到一个案件时,不能像无头苍蝇一样到处乱撞想到哪就问到哪,试图事无巨细查明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事实,也无法完成此项工作,而是应当先行确定本案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又可能涉及哪些要件事实以及能够证成或证否要件事实的待证事实可能包括哪些情形。具体而言,法官在第一阶段应首先根据诉状内容初步探求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而根据对法律规范的理解确定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的要件事实,再根据处理同类型案件积累的经验确定可以用以证成或证否上述要件事实的待证事实(最好记之于庭审提纲之中),最后综合掌握的全部证据在庭审中逐一核实待证事实。当法官通过法庭调查程序去伪存真,将具体琐碎的个案事实总结归纳为一般的法律要素,再将从案件特殊事实归纳出的法律要素与其从一般法律演绎出的案件事实的小前提相对照,如果发现二者类型不吻合,法官还需在修正对案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判断后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规范预设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所反映的要件事实与待证事实类型吻合,即法官寻找的法律关系被确定下来。当法官的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时,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作为要件事实的小前提以及法律规范确定的大前提均逐步在法官心中明晰,直至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基本定型。在开始撰写裁判文书前,诉讼材料不断输入法官脑海,法官用相对发散的逻辑思维处理分析、整合接收到的诉讼材料,对全案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要件事实、证据取舍、法律适用完成初步分析。

  总之,在第一阶段法官应当大胆假设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并始终围绕着假设的法律关系为中心,小心反复求证初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与假设的法律关系下涵盖的构成要件逐一匹配。

  2、第二阶段——着手撰写

  在第二阶段,法官应该将在第一阶段初步确定的案件法律关系列为撰写裁判文书的中心,以法律关系涉及的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第一阶段初步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以法律关系涵盖的要件事实与第一阶段初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逐一匹配为涵摄方法,最终完成案件裁判。

  首先,在当事人诉辩称部分已经体现法律关系思维。当事人诉辩称部分是为了集中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纠纷的焦点,做到与以后各部分的叙事、说理和判决结果紧密联系,前后照应。当事人可能在提交的起诉状或答辩状中像写作文一样对纠纷发生的时间、人物、起因、过程、结果甚至背景都有所交待,但法官没必要将上述内容全盘照抄入裁判文书中,而是应当根据在第一阶段确定的法律关系,提取双方当事人所持的能够反映案件法律关系的事实及理由予以概述;其次,经审理查明部分所认定的事实直接来源于庭审中确定的案件事实,是将第一阶段法官关于案件事实初步形成的内心确信转化为文字过程,自然仍需延续在第一阶段秉承法律关系思维。如果此部分内容脱离法律关系的中心,案件事实就无法顺利转化为法律要件事实,将导致内部证成或证否无法继续进行,后续的本院认为部分将无法围绕在第一阶段认定的法律关系展开论述;再次,本院认为部分是将寻找到的大前提予以固定,并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顺序集中展示法官涵摄的全部过程。其中,大前提是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规范,自然也需要以法律关系为考察中心;最后,至于判决主文,那是演绎推理结论的具体化,是水到渠成之事。

  综上所述,法律关系贯穿整个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作为裁判文书制作的中心,当之无愧。

  二、审理查明:将案件事实转换为要件事实

  在裁判文书中当事人诉辩称之后,一般会另起一行叙述法院认定的事实,且通常以“经审理查明”开头。本部分的功能是反映法官在第一阶段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并将案件事实与案件所涉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进行匹配,进一步把案件事实转换为要件事实。因为在涵摄过程中,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无法直接发生逻辑关系,小前提与大前提之间需借助要件事实予以勾连,方能使得架起演绎推理的桥梁,弥补大小前提之间的逻辑跳跃。

  该部分陈述方式应视案情的复杂程度及证据认定情况而定。在法律关系简单、证据确凿的案件中,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包含的所有构成要件的要件事实都易于掌握,应当全部予以列明;在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时、各类证据难以取舍或真伪不明的案件中,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包含的所有构成要件的要件事实无法完全掌握时,可以按照争议的时间先后顺序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先列明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及据此转化的要件事实,再于本部分末尾处列明当事人持有异议的证据的举证、质证情况,为下一个部分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综合分析证据预留伏笔。  

  三、本院认为:分析证据与适用法律

  本院认为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引言,在裁判文书结构上前承认定的事实,后接尾部判决主文,不难看出其承上启下之重要作用。本部分的功能是根据认定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阐明法院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认定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方法论中,复原裁判理由在审判实践与理论中应有的地位可以帮助我们为建构具有可接受性的司法判决确立各种规范性标准,有利于发现司法裁判中是否存在各种形式谬误与实质谬误。 因此,无论是从结构或内容亦或方法论角度而言,本院认为部分都是裁判文书的压轴之作。

  在以三段论为中心的法律推理结构中,任何结论都是根据特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和确定的法律规则(大前提)合乎关联地推出,因此,支持判决主张成立的理由就只能是确定的案件事实、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规则何以适用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与这三者相关的陈述,便构成一个完整的判决理由,而不包括诸如法官或当事人情感表达、私人利益谋取等非相关的陈述。 为阐释完整的判决理由,此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证据认定及认证理由、事实认定、法院判决的法律理解和适用、支持或者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理由及综述。同样,该部分陈述方式亦视案情的复杂程度及证据认定情况而定。

  对于法律适用无争议,案件要件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法官需要在本部分针对存在争议的要件事实根据证据规则分析证据,就涉及争议事实的证据资格、证明力、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必要说明,展示取舍证据的依据和结果。在法官完成取舍证据后,还需要依据经验、逻辑对其所采信的证据予以解读,对小前提完成心证;对于案件主要事实无争议,争议焦点仅涉及法律适用的情况,本院认为部分则无需扩展分析证据,而应当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拟适用的法律规范予以解释,让当事人明白法官确定大前提的依据;对于案件主要事实与法律适用都存在争议时,则应该区分争议焦点类型,分别归纳,确定案件的大、小前提。

  在写作方法上,无论当事人是否就要件事实或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法官在本部分都可以首先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再围绕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按照上文介绍的方法逐一论述,并最终引出结论。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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