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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解释》第六十六条:本条是关于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规定

 神州国土 2023-10-11 发布于河北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按照本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以6个月为限。因此,起算时点的确定是计算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起诉期限的关键。起算时点即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对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又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作出专门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履行职责的期限。其二,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未作专门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则统一设置了2个月的期限。亦即,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提起不履行职责之诉。

作出这种制度安排,总的指导思想是:第一,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消极不作为)提起诉讼的,倾向于不设起诉期限,这从条文所使用的表述是“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不是“起诉期限为六个月”,就能看出。第二,又要对原告提起诉讼给予必要的时间限制。而在具体期限上参照适用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6个月。但这属于一个法律保护需要之失效或丧失的标准,而非起诉期限。起草过程中也有的意见认为6个月有些太短,不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但多数意见认为,根据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特点,即使申请人在6个月内没有提起诉讼,很多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再次申请启动行政程序,进而启动复议和诉讼程序,因而一般不会影响相对人申请和诉讼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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