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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我国选择大陆法系的原因! 近代,尽管英国是第一个敲开中国大门

 supermbt 2023-10-11 发布于浙江
近代我国选择大陆法系的原因!
 
近代,尽管英国是第一个敲开中国大门并第一个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的国家,但是以收回治外法权为首要目的的清末法制改革却没有选择英美法系,而选择了大陆法系,其后的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民国政府也都循而未改,依旧行事。
 
尽管新中国成立前后转而继受苏联法律,但是这没有改变我国对法典法继受的方向。
 
“中国近代选择与继受大陆法系法典化模式不是一种偶然或巧合,而是中国深厚的传统观念、文化背景、当时的民族境遇,一衣带水的日本的影响,以及法典法和判例法的特点等诸多因素共同决定的历史必然。”
 
大陆法系国家主义观念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国家主义观念的出现,满足了欧洲大陆国家统一的要求。
 
“欧洲大陆远比英国更为强烈、更为自觉地强调国家实证主义。原因不外两点,在于英国革命的软弱性、缓慢性和开化性。
 
在英国,许多封建主义的形式得到保留,但这些形式实质上已经发生变化;旧日教会的外貌仍然残存,但宗教对立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影响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英国受土生土长的普通法的影响极大。英国普通法是沿着一条完全不同于大陆共同法的道路发展起来的,没有受到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实证主义和主权论的排斥。”
 
国家主权是国家主义法律表现的根本内容,即立法权必须为国家垄断。而我国早在秦朝就消除了诸侯割据,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形成了“大一统”观念。
 
“大一统”理论将皇帝和臣民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视为树干与树枝、根本与末尾的关系,强调“强干弱枝、大本小末”,这意味着皇帝垄断国家立法权。
 
“大一统”观念与欧洲大陆的国家主义观念是一致的。“大一统”观念贯穿于我国整个封建社会,清末法制改革亦没有逃脱。
 
清末出使西洋考察政治的五大臣一一载泽、戴鸿慈、端方、李盛钵、尚其亨尊重了清政府所要求的“择各国政治之中与中国政体相宜者,“即以当时中国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政体作为评判西法的标准和决定采取何种态度的依据”。
 
美国,“以工商立国,纯任民权,与中国政体,本属不能强同”,英国,“立法操之国会,行政责之大臣,宪典掌于司法,君主载成于上,以总核实”,“英皇无形之隐力”,而且“其特色实在地方自治之完密”,因此,“自非中国政体所宜”。
 
而日本,“公共之臣民,政柄操于君上,民无不通之隐君有独尊之权”;德国,“与中国最为相似”,并且“旧本维新以来,事事取资于德,行之三十年遂致勃兴。
 
中国近多散羡日本之强,而不知溯始穷原,正当以德为借镜”。最终,清政府基于五大臣对西洋政治的考察,出于保存封建君权和“钦承衰断”的目的,作出了“远法德国、近采日本”的决定。
 
中华法系有着与大陆法系相似的法典编篡理念。
 
“法规数量的多少以及权威的大小,不是区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有效标准。有无法典存在,也不是区分两大法系的依据。因此,法典形式并不能成为清楚地分辨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标志。”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有其独特的法典编纂观念”,即法典的概念及法典在法律程序中的作用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不相同的。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法典编纂理念方面的不同源于两大法系对国家主义观念的态度不同。
 
大陆法系法典编篡观念强调国家立法一元化、司法不能干涉立法,而且新法典往往是新政府确立的标志。
 
中华法系将制定新法典作为改朝换代的标志之观念,与大陆法系制定新的法典作为新社会或新政府确立标志的观念相同。
 
我国古代盛行着所谓的注经式思维模式和律学思维模式!,即官吏学者必须摒弃个人的主观价值取向,对律典条文只能从文字、逻辑和技术上加以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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