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中,我们已经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屋的继承问题进行了分析。本篇,我们将对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动迁补偿费的归属和继承问题进行讨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其归属和分割规则具体如下:(1)地上物的补偿款: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参考案例(1))(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因此相关补偿款的分割需根据户内人员情况分别分析:a.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但户内仍有其他成员时,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若被继承人在正式启动征收拆迁前去世,由于该户被拆迁宅基地房屋内尚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货币补偿款遗产。(参考案例(2))b.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参考案例(3))法院认为:“至于被继承人秦某某的遗产部分,因动迁时秦某某已经死亡,故不享有宅基地利益,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应享有相应份额,其遗产范围本院确认为房屋补偿款77,950元、房屋超面积和无证面积材料回收费16,796元、棚舍及其它附属物补偿款202,204元中酌情扣除装修价值10万元,按四分之一计算,遗产份额为49,237.5元。”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动迁事宜最早可见于2014年3月8日的《马桥产业园区(工农村)基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而乔银珠于2001年4月18日死亡,张锦泉于2010年10月3日死亡,远早于动迁事项确定之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由户内其他人口继受,因此在2014年动迁时,张锦泉和乔银珠已没有宅基地使用权,故张锦泉和乔银珠没有因宅基地而产生的动迁利益可供继承。”787,230元的性质是三星镇海洪港村仓房XXX号宅基地使用权退还的补偿款。基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本案中,张文进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款亦是按照继承户的标准计算而得,因此该款应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所得。实践中,可能有村民想立遗嘱指定某个继承人继承宅基地的地上房屋及对应的拆迁利益(如发生拆迁),那么,遗嘱中应该如何表述才好呢?小编给大家建议如下:1.对于宅基地上房屋及对应的拆迁利益:遗嘱中可以明确指定由XXX继承人继承房屋,并加上“该房屋如被拆迁或征收等,安置、调换的房屋或补偿款及其他全部利益也由XXX继承”等类似表述。2.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拆迁利益:根据《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若户内没有其他成员的,则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也建议先行在遗嘱中明确指定XXX继承,以保障将来发生继承时可能继承的补偿款。以上就是我们对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动迁补偿费的归属和继承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也希望相关起草遗嘱的建议能给大家帮助~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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