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小茶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问题2.发出商品会计处理及核查 根据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文件,(1)报告期内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1,171.30万元、1,361.12万元、2,244.47万元和2,351.14万元。2020年末、2021年末公司金属滤筒产品发出商品账面余额分别为1,068.33万元、1,347.78万元,客户用于环保工程类项目,部分项目挂账时间较长,且发行人未对金属滤筒产品进行存货盘点,目前金属滤筒业务已停产。(2)多数主要客户销售合同均规定在货物签收5天/15天内未检测或未通知视为验收合格,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为取得验收单确认收入。金属滤筒客户及部分金属纤维毡、金属纤维混纺纱客户验收时间较长,且报告期内验收周期呈逐年延长趋势。(3)问询回复显示因公司金属滤筒业务停产,固定成本部分由金属纤维毡产品分摊(同一事业部),导致对Jb-TechnicsGmbH销售毛利率大幅下降。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生产的金属纤维制滤筒与粉末冶金制滤筒在制作工艺、制造成本、毛利率、应用场景、市场地位、对标客户等方面的具体差异,详细论证发行人报告期初开展滤筒业务并于报告期末关停的合理性、履行的内部程序及相关内控是否执行有效。(2)说明滤筒业务收入、毛利率及占比,收入分类是否完整;说明滤筒业务客户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股权结构、业务资质、实缴资本、业务规模等,是否与终端项目匹配,终端项目是否具有公开信息可查证,相关方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说明是否存在根据合同约定验收期届满未通知确认收入的情形及比例,相关收入的入账单据,验收单未盖章或未签字占比,收入确认相关披露是否准确;说明验收期较长的产品是否与客户签订验收期届满视为合格的相关约定及原因,说明标准化产品长时间未验收的合理性,结合各细分产品工艺、用料、性能、应用场景等差异分析导致验收时间及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合理性;说明验收周期逐年延长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4)说明金属纤维毡整体2022年毛利率呈上升趋势的合理性,量化分析金属滤筒相关固定成本分摊对毛利率的影响以及不降反升的原因,前后论证是否矛盾;发货时间过长未验收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发出商品降低固定成本结转从而平滑利润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说明:(1)对滤筒业务真实性采取的核查程序,业务开展及关停是否获取相关流程性证据,供应商采购、出入库、领发料、运输相关凭证及合同金额匹配性、核查比例及核查证据,是否虚增资产或推迟确认收入。(2)未盘点的情况下针对大额发出商品的存在认定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证据,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审计准则及尽职调查相关要求的规定。(3)针对收入截止性执行的核查程序、核查证据及比例。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发行人生产的金属纤维制滤筒与粉末冶金制滤筒在制作工艺、制造成本、毛利率、应用场景、市场地位、对标客户等方面的具体差异,详细论证发行人报告期初开展滤筒业务并于报告期末关停的合理性、履行的内部程序及相关内控是否执行有效...... 三、说明是否存在根据合同约定验收期届满未通知确认收入的情形及比例,相关收入的入账单据,验收单未盖章或未签字占比,收入确认相关披露是否准确;说明验收期较长的产品是否与客户签订验收期届满视为合格的相关约定及原因,说明标准化产品长时间未验收的合理性,结合各细分产品工艺、用料、性能、应用场景等差异分析导致验收时间及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合理性;说明验收周期逐年延长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一)说明是否存在根据合同约定验收期届满未通知确认收入的情形及比例,相关收入的入账单据,验收单未盖章或未签字占比,收入确认相关披露是否准确 1、公司不存在根据合同约定验收期届满未通知确认收入的情形,收入确认相关披露准确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在货物签收5天/15天内未检测或未通知视为验收合格”系通用条款,但考虑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的情况,产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均为取得客户的验收单时开始,因此,收入的确认均以经客户验收合格,取得经客户签字或盖章的验收单资料时确认。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确认的相关单据为:内销模式下,发行人收入确认证据包括销售合同或订单、发运记录、客户验收单等,收入确认时点以取得签字确认的验收单的时间为准;外销模式下,发行人收入确认证据包括销售合同或订单、发运记录、报关单和提单等,收入确认时点以取得报关单、提单的时间为准。 2、报告期内验收单未盖章或未签字占比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抽取内销收入确认的验收单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抽取内销收入的验收单进行检查,检查比例分别为77.70%、76.52%、72.77%,其中,验收单据均有客户单位盖章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其中部分验收单仅盖章未签字,主要系公司与客户合同未明确约定验收单必须同时签字和盖章,客户盖章即代表其对产品验收信息的认可,报告期内,验收单仅盖章未签字确认的金额占比分别为0%、5.61%、1.14%。另外少量验收单据,由于客户单位的用章流程等原因未加盖客户单位的相关印章,只由客户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报告期内,验收单未盖章的金额占比分别为0.36%、0.48%、0.63%,整体占比较低。综上,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充分,相关披露准确。 (二)说明验收期较长的产品是否与客户签订验收期届满视为合格的相关约定及原因,说明标准化产品长时间未验收的合理性,结合各细分产品工艺、用料、性能、应用场景等差异分析导致验收时间及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合理性 1、说明验收期较长的产品是否与客户签订验收期届满视为合格的相关约定有关及原因,说明标准化产品长时间未验收的合理性 公司验收周期较长的产品主要是金属滤筒产品,金属滤筒产品应用于环保工程设备,需待相关产品在工程安装完成并取得验收时方可确认收入,验收周期较长,与客户签订验收期届满视为合格的相关约定无关。 除金属滤筒外,存在少部分客户对于金属纤维毡、金属纤维混纺纱验收周期较长情况,主要是因为部分客户受疫情及其下游客户影响,延缓了对发行人产品的验收,发行人一直按照取得客户的验收单后确认收入,不存在按照验收期届满、无客户验收情况下确认收入,与客户签订验收期届满视为合格的相关约定无关。 发行人在销售合同中(非金属滤筒产品),约定客户货到5天/15天内提出异议,逾期视为合格的字样,主要系为了保障发行人的利益而设置的保障性条件,但发行人实际履行均以获取的客户签字或盖章的验收单为准。 按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其中判断的三个核心要素:一是,能力。企业只有在客户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才能确认收入。二是,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客户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是指客户在其活动中有权使用该商品或者能够允许或阻止其他方使用该商品。三是,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客户必须拥有获得商品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能力才能被视为获得了对该商品的控制。商品的经济利益,是指该商品的潜在现金流量,既包括现金流入的增加,也包括现金流出的减少。客户可以通过使用、消耗、出售、处置、交换、抵押或持有等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获得商品的经济利益。 结合发行人的产品情况,虽然出厂前已按照客户的技术指标进行了检测,但产品的性能最终能否满足客户的需求,客户能否通过对产品的消耗、出售等方式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均存在不确定性,只有待客户验收通过,取得客户的验收资料后,公司才能判断客户已经取得了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综上,发行人部分产品长时间未验收具有合理性。 2、结合各细分产品工艺、用料、性能、应用场景等差异分析导致验收时间及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合理性 ...... (三)说明验收周期逐年延长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 公司金属纤维制品品种较多,下游应用场景均不一致,验收时间均不一致,报告期内,公司验收时间较长的产品主要为金属纤维毡、金属纤维混纺纱,该部分产品对应客户主要集中在江浙沿海城市地区,因疫情影响,该部分客户受其自身下游客户的影响,推迟了对发行人的产品验收,使得验收推迟,验收时间拉长。 同行业企业未披露相关验收周期情况,因此无法与同行业进行比较。 对于验收周期延长的主要客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通过客户访谈等方式进行了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与客户配合调节收入确认时点的情形。 四、说明金属纤维毡整体2022年毛利率呈上升趋势的合理性,量化分析金属滤筒相关固定成本分摊对毛利率的影响以及不降反升的原因,前后论证是否矛盾;发货时间过长未验收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发出商品降低固定成本结转从而平滑利润的情形......(二)发货时间过长未验收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发出商品降低固定成本结转从而平滑利润的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发出商品账面价值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金属滤筒 金属滤筒产品是发行人发出商品最主要构成部分,主要是因为金属滤筒产品应用于环保工程设备,需待相关产品在工程安装完成并取得验收时方可确认收入,验收周期较长。 金属滤筒发出商品的真实性方面,其核查程序见本回复“中介机构核查”之“二、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核查”相关内容。发行人的金属滤筒发出商品真实,不存在虚增资产而降低成本结转情况。 报告期内金属滤筒收入及毛利额贡献方面,发行人金属滤筒确认收入分别为622.72万元、814.97万元、278.15万元,对应的毛利额分别为179.74万元、154.77万元、37.66万元,占各期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10%、2.19%、0.54%,金属滤筒对发行人收入及利润的贡献占比较小,不具有重大影响。2021年及2022年金属滤筒贡献的毛利额降低,且占比很小,不存在通过收入确认时点而平滑利润的情况。 2、除金属滤筒外,其他发出商品 除金属滤筒外,其他发出商品的真实性方面,其核查程序见本回复“中介机构核查”之“二、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核查”之“(二)未盘点的情况下针对大额发出商品的存在认定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证据,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审计准则及尽职调查相关要求的规定”相关内容。发行人的其他发出商品亦真实,不存在虚增资产而降低成本结转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除金属滤筒外,其他发出商品账面价值分别为83.64万元、683.78万元、401.69万元,2021年末发出商品账面价值增加主要是因为部分客户受疫情及下游客户交付影响,延缓了对发行人产品的验收。2022年发出商品账面价值401.69万元,与2021年账面价值差异不大,不存在通过2021年末发出商品调节2022年的收入、净利润的情形。不存在通过收入确认时点而平滑利润的情况。 3、从发出商品整体余额来看,报告期内发出商品账面价值分别为1,097.69万元、1,781.34万元和1,417.17万元,期末发出商品中过长未验收主要为金属滤筒产品,该产品应用于环保工程设备,需待相关产品在工程安装完成并取得验收时方可确认收入,验收周期较长,从而形成较大发出商品,且2022年末仍延续,发出商品期末余额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不存在与客户配合调整收入确认时点情形。 4、公司从产成品结转到发出商品到确认收入时结转营业成本均为财务ERP系统自动按照加权平均单价结转,不存在人工调节发出商品单价的情况,且公司发出商品均有对应的客户与订单,不存在虚增发出商品的情形。从发出商品主要客户情况看,亦不存在其配合发行人调整收入确认时点情形。 5、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48.75万元,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67.62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无需调节发出商品结转平滑利润。 综上分析,期末发出商品中发货时间过长未验收主要为金属滤筒产品,公司按照经客户确认的验收文件等资料进行收入确认,发出商品的结转通过系统计算而成,不存在人工调节,不存在通过虚增发出商品降低固定成本结转从而平滑利润的情形。 【中介机构核查】 一、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一)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情况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活动进行了解和评价,并对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 2、通过检查销售合同并对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和评估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确定其是否一贯执行; 3、向公司管理层了解金属纤维制滤筒与粉末冶金制滤筒的具体差异以及滤筒业务的开展过程以及履行的内部程序; 4、获取金属滤筒业务合同进行检查,并确认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与公司收入分类名称是否一致; 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金属滤筒客户的股权结构、实缴资本等信息,查看个人股东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6、通过金属滤筒客户官方网站中客户资质介绍板块查询客户的业务资质情况是否与业务相匹配,查询客户的工程项目或案例展示信息,是否与金属滤筒的终端项目匹配; 7、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发货单、客户验收单、出口报关单及货运提单等,以核实收入的真实性,检查是否存在约定验收期届满未通知确认收入的情况,检查验收单是否存在未盖章或未签字的情况; 8、向公司财务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沟通了解各产品的工艺、用料、性能、应用场景等差异的原因是否具有合理性; 9、向公司财务负责人、生产负责人了解各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10、分产品、分客户进行毛利率变动分析; 11、通过与公司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沟通了解2022年金属纤维毡的销售情况,对报告期内金属纤维毡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成本结构进行对比分析,复核其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12、对主要存货进行计价测试。 (二)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金属滤筒是滤材事业部的一个较小的子产品,发行人金属滤筒产品业务的开展及关停,已经履行了内部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程序,无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程序要求; 2、发行人金属滤筒业务实现收入分别为622.72万元、814.97万元、278.15万元,毛利率分别为28.86%、18.99%、13.54%,收入占比分别为4.02%、4.49%、1.49%,毛利额占比分别为3.10%、2.19%、0.54%,占比较小,对发行人的收入及利润贡献低;发行人金属滤筒业务分类与合同约定内容一致,分类完整;金属滤筒客户及终端客户资质良好,其业务规模与终端项目匹配,终端项目大部分在公开信息中可以查询;客户及终端项目方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根据合同约定验收期届满未通知确认收入的情形;发行人收入按照取得的客户签字验收单进行确认,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获取报告期内的验收单进行检查,验收单大部分经客户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或盖章确认,收入确认披露准确;发行人验收期较长的产品与客户签订验收期届满视为合格的相关约定无关;公司部分产品较长时间未验收具有合理性;公司验收时间较长一方面是受金属滤筒产品属性决定,其他产品主要是因为部分客户受疫情及下游客户产品交付影响,延缓了对发行人产品的验收时间;发行人各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具有合理性;验收周期延长与实际情况相符,具有合理原因,同行业公司未公开验收周期相关信息。 4、金属纤维毡2022年上半年毛利率小幅提升,但2022年全年毛利率下降;2022年上半年毛利率小幅提升主要因为当期丝网耗材领用下降,以及客户结构变化导致的毛利率提升,综合了金属滤筒停产带来的固定费用分摊的影响,毛利率整体小幅提升,具体合理性;公司金属滤筒业务停产,固定成本部分由金属纤维毡产品分摊(同一事业部),导致对Jb-TechnicsGmbH销售毛利率大幅下降的说法不存在矛盾;期末发出商品中发货时间过长未验收主要为金属滤筒产品,公司按照经客户确认的验收文件等资料进行收入确认,发出商品的结转通过系统计算而成,不存在人工调节,不存在通过虚增发出商品降低固定成本结转从而平滑利润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核查(一)对滤筒业务真实性采取的核查程序,业务开展及关停是否获取相关流程性证据,供应商采购、出入库、领发料、运输相关凭证及合同金额匹配性、核查比例及核查证据,是否虚增资产或推迟确认收入 1、滤筒业务开展及关停的核查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获取了2019年1月及2021年12月,发行人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并访谈相关的管理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金属滤筒是滤材事业部的一个较小的子产品,发行人金属滤筒产品业务的开展及关停,已经履行了内部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程序,无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发行人内部控制程序要求。 2、滤筒业务真实性核查——发出商品部分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于金属滤筒发出商品真实性核查如下: (1)核查相关原材料采购及领用情况公司金属纤维滤筒主要材料为金属纤维和袋笼(骨架)。袋笼(骨架)主要从衡阳科环工业用布有限公司采购,金属纤维由外采的不锈钢丝自制而成。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抽查了金属滤筒材料领用单据,占各报告期滤筒领料总额的80.69%、83.52%、80.31%。 (2)核查金属滤筒发出商品对应的生产入库单、销售合同、运输凭证、安装记录,具体如下:单位:万元
以上项目,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均全部核查了其生产入库单、销售合同、运输凭证、安装记录,核查比例占金属滤筒发生商品账面余额比99.43%。 (3)预收账款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金属滤筒产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了发行人以上预收账款的全部银行流水。 2022年末,公司金属滤筒发出商品存在预收款项对应,预收款项占发出商品账面余额比例为53.46%。 (4)客户访谈核查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金属滤筒发出商品对应的客户进行访谈,向客户确认金属滤筒发出商品对应的合同、合同金额、合同数量、合同执行情况、期末是否已确认收入等,访谈核查比例占报告期各期末金属滤筒发出商品账面价值比例分别为74.03%、87.79%、94.89%。 (5)发出商品函证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期末,对发出商品中的金属滤筒产品,就已发出未确认收入数量向客户单位进行函证,函证比例分别为99.82%、99.65%、99.29%,且已全部回函相符。 (6)现场走访终端项目工程实地走访终端的工程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现场走访中,发行人的金属滤筒产品已经安装进入工程项目中,不能直观的看到金属滤筒,因为:金属滤筒是安装在烟气密封式除尘器内部的过滤器件,整个除尘器在水泥或氧化铝生产炉窑300℃及以上高温烟气排放通道上,正常生产过程中,300℃密闭式高温烟气除尘器一般不会打开,因此无法看到安装在除尘器内部的金属滤筒。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现场走访国能昌黎生物发电有限公司除尘器金属滤袋项目,发行人金属滤筒已安装至除尘器中,并且投入使用,密闭式高温烟气除尘器不能打开对金属滤筒进行盘点。 除此之外,其他的客户不接受发行人对终端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走访盘点,但不影响对发出商品真实性的判断,原因包括: ①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明确了终端工程应用,经核查终端客户及工程项目与发行人产品应用场景相符;核查了发行人的物流情况,货物均运输至终端工程项目现场;核查了生产记录及入库凭证;核查了公司指导安装人员现场安装的微信聊天记录、拍摄的安装照片、出差凭证等材料; ②核查了发行人金属滤筒销售合同,并核查了发行人针对该金属滤筒发出商品的预收账款情况; ③访谈了主要的金属滤筒发出商品对应的客户,并得到客户确认; ④向主要金属滤筒发出商品对应的客户进行了函证,并得到回函确认。 (7)金属滤筒发出商品的终端项目情况核查发行人与客户签署金属滤筒合同中,明确了具体的终端项目,且货物也是直接发运至终端项目处,公司业务人员负责指导客户的具体安装。 金属滤筒终端项目情况如下(以下终端项目对应的2022年末发出商品账面余额占比95.90%):
由上表知,发行人金属滤筒产品的应用场景与终端项目情况相符,发行人与终端项目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金属滤筒发出商品真实。 (8)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的金属滤筒发出商品真实,不存在虚增资产情况。 3、滤筒业务真实性核查——确认收入部分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金属滤筒收入真实性、准确性核查如下: (1)分析性程序报告期内,发行人金属滤筒收入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金属滤筒确认收入分别为622.72万元、814.97万元、278.15万元,对应的毛利额分别为179.74万元、154.77万元、37.66万元,占各期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10%、2.19%、0.54%,金属滤筒对发行人收入及利润的贡献占比较小,不具有重大影响。 (2)核查相关原材料采购及领用情况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抽查了金属滤筒材料采购合同,抽查了相关的领料单。 (3)核查金属滤筒确认收入部分对应的生产入库单、销售合同、运输凭证、安装记录,具体如下:
以上项目,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均全部核查了其生产入库单、销售合同、运输凭证、安装记录、验收单。 (4)销售回款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金属滤筒销售回款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了发行人以上销售回款的全部银行流水。 报告期内,发行人金属滤筒收入的回款情况良好,截至2022年末金属滤筒业务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98.03万元,处于合理水平。 (5)客户访谈核查对金属滤筒收入的访谈核查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金属滤筒收入对应的客户进行访谈,向客户确认金属滤筒对应的合同、合同金额、合同数量、合同执行情况、验收情况等,2020年及2021年访谈核查收入占比98.76%、81.31%。 (6)函证核查对金属滤筒收入的函证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各期金属滤筒收入对应的客户进行函证,函证比例分别为98.76%、91.90%、89.58%,均取得回函相符。 (7)金属滤筒收入对应的终端项目情况核查发行人与客户签署金属滤筒合同中,明确了具体的终端项目,且货物也是直接发运至终端项目处,公司业务人员负责指导客户的具体安装。 金属滤筒终端项目情况如下:
由上表知,发行人金属滤筒产品的应用场景与终端项目情况相符,且最终项目可以公开查询,发行人与终端项目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金属滤筒收入真实。 (8)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的金属滤筒收入真实、准确,不存在推迟确认收入情况。 (二)未盘点的情况下针对大额发出商品的存在认定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证据,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审计准则及尽职调查相关要求的规定。 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价值主要系与滤筒业务相关,对滤筒业务相关的发出商品执行的核查程序见本题回复“中介机构核查”之“二、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核查”之“(一)对滤筒业务真实性采取的核查程序,业务开展及关停是否获取相关流程性证据,供应商采购、出入库、领发料、运输相关凭证及合同金额匹配性、核查比例及核查证据,是否虚增资产或推迟确认收入”相关情况。 针对滤筒业务外发出商品,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函证核查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对发出商品中的金属滤筒外产品,就已发出未确认收入数量向客户单位进行函证,函证比例分别为7.70%、73.86%、70.68%,且已全部回函相符。2020年函证比例较低是因为对发出商品整体抽样发函,金属滤筒外发出商品账面价值占当年发出商品账面价值比例较低,因此函证比例较低。 2、期后结转收入核查
经检查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中的金属滤筒外产品结转收入凭证,2020年末、2021年末金属滤筒外产品发出商品账面价值于2022年12月31日已全部结转收入。 3、细节测试核查
报告期各期末,对发出商品中的金属滤筒外产品,选取客户订单、发货单等进行检查确认发出商品的真实性,核查比例分别为78.33%、81.62%、84.45%。 4、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针对大额发出商品的存在认定获取了充分适当的证据,相关程序符合审计准则及尽职调查相关要求的规定。 (三)针对收入截止性执行的核查程序、核查证据及比例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前后一个月的销售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核对相关记账凭证及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销售出库单、验收单/报关单/提单、销售发票等原始单据。 报告期内,收入截止性测试中截止日期前测试金额占该月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为72.02%、79.79%及81.82%,截止日期后测试金额占该月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为81.60%、81.20%及82.42%,截止测试不存在跨期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收入确认准确,不存在跨期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