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文为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 是指处罚构成要件和裁量所依赖的全部事实。包括:当事人是否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违法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及其程度,违法的动机、目的;违法的客观方面,违法行为、手段、危害社会的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除了违法之前的一贯表现、违法后的态度等,大部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实际上都包含在“违法行为的事实”之中。 二、违法行为的性质 是指什么性质的违法,应当怎么进行案件定性。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一般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了不同性质,并在每类性质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处罚结果。准确认定违法性质,是准确裁量的前提。 同一性质的行为,由于情节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有差异,因而是否应当予以处罚、如何确定幅度予以处罚也就有所不同。 三、违法行为的情节 是指实施违法的有关具体情况,包括违法过程、手段等等,这也是决定处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法定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情节,包括: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和不予处罚情形。 酌定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司法解释规定和实务经验,在量罚时也应当考虑或者酌情考虑的情况。比如,地方部门裁量基准中明确的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从重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行政处罚法外,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对裁量情节做规定的时候考虑的全面一些,实务中裁量就好做一些。如果只是照搬处罚法的法定情节,那么对普通执法人员来说,裁量的难度就大一些。 一般来说,酌定裁量的情节包括:①违法的动机;②违法的手段;③违法的时间、地点;④违法结果;⑤违法对象;⑥当事人的一贯表现;⑦违法后的态度;⑧前科等。 酌定情节有哪些具体内容?比如《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额; (三)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四)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九)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十)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再如《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第四条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的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 (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情况; (三)违法行为的手段、方法、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对象、数量; (五)违法行为对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影响; (六)违法所得及危害后果; (七)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八)依法应当考量的其他因素。 当然,部门规范性文件明确的针对某一个处罚条文的具体裁量情形,也属于“酌定情节”,但办案时仅仅只是这考虑这个条文的具体裁量情形,显然还不够。因此,平时要多研习其他地方或其他领域规定的比较全面的“酌定情节”,为办案裁量打牢基础。 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是指违法行为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损害的程度。任何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但不同的情况,危害的程度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危害后果;二是违法行为虽未直接造成危害后果,但存在着潜在的危害。判断社会危害程度,既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也要考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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