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关于预重整中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共同推荐选任临时管理人的工作指引 第一条【规范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选任机制,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程序参与权,规范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共同推荐选任临时管理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工作原则】 法院接受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效率原则,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防范廉政风险和履职风险。 第三条【推荐主体与推荐时间】 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可以共同向法院推荐临时管理人人选,其中主要债权人代表的债权额应当占债务人已知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 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推荐临时管理人的,应当在法院作出预重整决定之前提出。 第四条【临时管理人的范围】 临时管理人一般从录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武汉辖区一、二级管理人中推荐。案情特别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也可以从录入外省市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中推荐。 第五条【推荐材料】 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推荐意见书。推荐意见书可以由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分别提交或联名提交; (二)推荐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三)债务人股东会推荐临时管理人的决议; (四)主要债权人代表的债权额占债务人已知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接受推荐材料】 被推荐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接受推荐函; (二)专业能力和执业业绩说明材料; (三)截至接受推荐之日,近三年内不存在因履行管理人职务受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惩戒或处罚的声明; (四)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承诺; (五)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不接纳推荐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接纳推荐意见: (一)经审查,不宜采用推荐方式选任临时管理人的; (二)部分债权存在争议或者不确定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通过形式审查难以判断同意推荐的债权人的债权额所占比例的; (三)推荐人与被推荐中介机构恶意串通、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被推荐中介机构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不得担任管理人情形的; 第八条【临时管理人决定】 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作出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决定。 债务人经过预重整后进入重整程序的,法院可以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管理人。 第九条【临时管理人更换】 预重整期间,发现临时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债权人会议可以形成决议向法院申请更换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解释和说明,由法院决定是否更换。 存在前款情形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临时管理人。 第十条【解释权归属】 本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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