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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防范要点提示

 博NWB 2023-10-14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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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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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防范借贷风险的必要性

二、防范借贷风险的基本要点

三、其他需注意的问题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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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实践中,因生活、经营等原因急需资金周转时,向身边亲朋借贷是大部分人的选择,因此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相熟的自然人之间。本来,在困难时伸出援手应让双方的关系更加亲密。然而,司法实践中,因忽略证据保存导致挚友亲朋之间产生嫌隙、对簿公堂的屡见不鲜。那么,作为自然人,该如何预防借贷风险呢?

Part1.

防范借贷风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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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民间借贷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同主体的融资矛盾。其中,发生在熟人之间的自然人借贷最为普遍。在熟人借贷中,因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许多人在进行借贷时毫无风险防范意识,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不保留任何借贷痕迹。出借人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据,不保留交付凭据;借款人还款随意,不保留还款凭据,事后不对账不结算。

殊不知,一旦日后产生纠纷进入诉讼,双方都需要对自己主张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部分关键事实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致使该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则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Part2.

防范借贷风险的基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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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有两个成立要件,一是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实际交付。

01借贷合意

借贷合意是指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一般可以通过书面的借据、电子聊天记录等证明借贷合意。

实践中,不乏出借人基于信任进行口头借贷的情形,诉讼中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相关书面凭据证明借贷合意的,人民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进行审查,即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果借贷双方为恋人、父母子女等特殊关系,双方之间的转账涉及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和多样,人民法院审理时一般会从款项来源、双方资金往来金额、经济状况、转款规律、通信记录等方面着手,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进行审查认定。

02借款交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可以认定借款交付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以现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

(三)以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

熟人借贷中,现金支付是常见的借款交付方式,在借款人否认收到现金借款的情况下,需要由出借人对借款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审理时一般会从出借人的年龄、职业、经济状况、出借金额等方面考量出借人的出借能力以及现金出借的合理性,并结合借条内容、催款过程等因素综合判断。

03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审查,事关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民间借贷合同除应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外,人民法院还会根据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对其合同效力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如果经审查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会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仅能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处理原则要求借款人归还本金并按过错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Part3.

其他需注意的问题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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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借款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是关于借款利息的规定,由上述规定可知,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有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借款利息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三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四是利息的起算时间一般为借款实际交付之日,约定的借款时间晚于交付时间的,则可自约定的借款时间起计算利息。

02逾期还款责任

逾期还款责任是指借款人未按约还款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的逾期还款责任主要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自行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出借人规避法律收取超过司法保护上限标准的超额利息,无论双方如何约定,借款人借贷的资金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熟人之间往往因为缺乏契约意识和证据意识,造成案件事实真假难辨。希望通过以上分享可以帮助大家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在助人的同时也能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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