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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什么样的证据最具“杀伤力”

 纵横捭阖9ic770 2023-10-16 发布于黑龙江

证据是证明未知事实或已知事实真实性的根据。民事诉讼活动主要围绕着证据展开,即“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只有具有证据能力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才能够被法院作为定案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主要有理论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两种类型。证据的收集可分为当事人收集证据和法院收集证据两种方式。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可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与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两种形式。

在民事案件中,什么样的证据最具“杀伤力”

一、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证据材料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这些资料并不一定是法律规定的形式,也不一定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民事诉讼证据均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后,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作为认定民事案件真实的根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也称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捏造或虚构的东西

2、关联性:并非所有的事实都能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要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用作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3、合法性:也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某种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适格性或容许性。

从形式上看,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此外,根据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某些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必须用某种特点形式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婚姻状况必须用结婚证或离婚证予以证明;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必须用书面合同予以证明。

从取证方法看,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调查收集。即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从证据的使用程序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成为定案根据。这一法定程序主要是指证据的质证程序,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三、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某一证据材料在诉讼上可被容许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体现的是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方面的作用大小与强弱、分量与程度,是由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定的。

证据能力是证据证明力的前提,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可言,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证据能力上均具有适格性。

四、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

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五、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所划分。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通过第一来源的途径直接获得的证据,如合同、车辆碰撞划痕。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并非从第一来源渠道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和辗转过程而形成的第二手以上的证据,如证人转述他人的陈述,书证的复印件、抄件、影印件、复制件,物证的复制品,勘验现场的照片、录像或者模型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但是通过传来证据,当事人或法院可以获得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可以用来印证原始证据的真实性。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所划分。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的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实物证据是以客观存在的物质形式或其记载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不同所划分。直接证据是指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就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一待证事实,必须与其他有关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该待证事实的证据。

本证与反证: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不同所划分。本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事实主张,提出能证明该事实主张存在的证据。反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抗辩事实主张而提出的旨在推翻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的证据。

六、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1、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庭作出的陈述。

2、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

3、物证:以形状、规格、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4、试听材料: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电子数据:即电子证据,是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网络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以电子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硬盘、光盘等载体的客观资料。

6、证人证言:知晓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证的人就案件事实在法庭上向审批人员所作的陈述。

7、鉴定意见:法院依据其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由鉴定人对与案件的特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8、勘验笔录: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

七、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

1、当事人收集证据:当事人为使自己的主张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

2、法院收集的证据

(1)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符合的条件: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2)法院依职权(应当主动)收集的证据: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八、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

1、证据保全的概念: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和保全的制度。

2、证据保全的类型

(1)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在提起诉讼前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证据保全的方法: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4、证据保全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对对保全的证据均可加以利用;保全的证据效力并不必然及于待证事实;已保全的证据用于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仍应在辩论中予以陈述;证据一经保全,在效力上相当于法院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就是与法院收集的其他证据具有同等效力。

在民事案件中,什么样的证据最具“杀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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