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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缴错个税,罚款100万”的启示

 tiaofu 2023-10-16 发布于山西
近网上有一个退休人员个税交错,罚款100万的案子,在公众号直接搜《案例分享|未与离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雇佣合同,未按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罚逾100万》,有整个案例的来龙去脉。
案例涉及到好几个点,我们只从个税的角度梳理一下。
某学会有一批退休返聘的员工,每月正常给发工资并代扣代缴个税。
但税务稽查时认为是个问题,这不应该按工资交个税,而是应该按劳务报酬交。上一篇文章我们分析过了,劳务报酬个税的预扣比例比工资高很多,该学会需要补缴100万的差额。除此之外,对该学会还处以行政罚款100万。
最终法院认可税务稽查方案,该学会需要补缴个税并缴纳罚款,合计200多万。
该学会为啥认为按工资交个税合理呢?大概是参照了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中已经明确了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缴纳个税。
而税务稽查则又拿出一个文件,国税函[2006]526号:(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该学会未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按照工资缴纳个税条件。这些退休人员相当于兼职,应该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因此需要补缴差额。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按照少交税款的1倍处以行政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我的总结:
1、对待税务人员的态度很重要,不卑不亢,但要热情一些,有礼貌一些。我认为该学会一定是财大气粗那一类的,想想光退休人员个税就要补缴100多万,一定是很有钱。在和税务人员对质的时候认为自己很有理,按照工资缴纳个税是有法可依,姿态可能摆得很高。
但税务终究是税务,你懂得再多在人家面前毕竟是班门弄斧,人家搬出了另一个文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符合条件。其他的什么都不用看,就这一条就给你拿捏得死死的。
你得补缴吧。这还不算完,你还得缴纳罚款。税法规定是0.5倍到3倍,我只罚你1倍算是够客气了。
如果再狠一点,你劳务报酬要有发票,不然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又得补一大笔。
而且税务完全是依法处理,拿到法院上也没有一点问题。所以吧,财务人员在税务面前要低调一点,摆出一个学习者的姿态。
2、退休人员的个税也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今天重点就是区分工资和劳务报酬。
如果按照工资,必须要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其实上面学会的那些退休人员可能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在企业任职,而非兼职,就因为没有劳动合同,而无法满足按工资缴纳个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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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章:

《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申报错误,被罚100余万!税务局明确了!按这个来……》——中国会计报

《案例分享|未与离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雇佣合同,未按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罚逾100万》——税言税语

《税务司法案例:未与离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雇佣合同,未按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罚逾100万》——税法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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