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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期间计算”方式的规定

 鲁西文苑 2023-10-16 发布于山东

  

民法典对“期间计算”方式的规定

谢存海


       《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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