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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计算”,姜解《民法典》之二〇〇~二〇四

 Wain X-Ding 2023-04-21 发布于天津

明:敝号获 姜有生律师授权,连载 《姜解<民法典>》。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理解与评点】

法律关系作为规范构建的产物,属于观念层面的存在,其本身并不占据实体空间,仅在时间维度中存在。因此时间的经过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事实,能够直接引发特定法律效果的产生。具体而言,时间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 确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始期与终期;

2. 决定某些权利的取得或灭失;

3. 特定期间的经过或时间的到来,使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正式生效;

4. 确定某些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间。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理解与评点】

期间起算点关系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各国民法对此规定不一,中国采取如本条规定的自次日起算规则。如何起算期间,只是法律技术而矣,但文字用语不太讲究。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理解与评点】

上一条系期间始期的规定,本条是对期间终期的规定。《民法通则》对期间终期并无规定,导致理论和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本条以“对应日”解决了立法上的空白,但稍有遗憾的是解决了以月为终期的“期间结束日”,但并未进一步细化以日为终期,及以周、以年为终期的“期间结束日”问题。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理解与评点】

本条的重点在于何谓“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不同于“法定节假日”。法定休假日应当是适用于社会不特定公众,并为人们所熟知的特定日期,特定职业或特定人员、特定时期的休息日(如婚丧假日、年休假等)因人而异,不能作为计算期间中的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由国务院专门规定,其《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节日分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其中第2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第3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为妇女节、青年节、儿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除上述国务院规定放假的节日外,星期六、星期日应当为本条规定的法定休假日。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计算的特别规定或约定】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与评点】

民法是“意思自治法”,自然有关期间问题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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