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敝号获 姜有生律师授权,连载 《姜解<民法典>》。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理解与评点】 法律关系作为规范构建的产物,属于观念层面的存在,其本身并不占据实体空间,仅在时间维度中存在。因此时间的经过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事实,能够直接引发特定法律效果的产生。具体而言,时间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 确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始期与终期; 2. 决定某些权利的取得或灭失; 3. 特定期间的经过或时间的到来,使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正式生效;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理解与评点】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理解与评点】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理解与评点】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计算的特别规定或约定】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与评点】 民法是“意思自治法”,自然有关期间问题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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