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假一赔三”指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进行消费,可以请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承担对价三倍的赔偿,且当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时,按500元赔偿。
如果消费者并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其购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完全是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目的是为了举报牟利,其未受到销售者的欺诈,则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假一赔十”则是专门用于食品类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时的惩罚性赔偿,即当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为食品类时,一旦发现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消费者可以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但仍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也应当“明知”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