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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szb法律人 2023-10-18 发布于江苏

女性“三期”主要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法律对女性在此特殊时期作出了保护性规定。
一、辞退女职工受限制。对于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可以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更不可以与女职工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当然,如果女职工出现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是不受三期限制的
二、工资不得减少。女职工的工资和生育津贴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处理,当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女职工的津贴,当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用人单位应该补足其差额。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包括女职工的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
三、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于产假,各省均有不同规定,正常情况下产假天数都会多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天数。江苏省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
四、护理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其配偶享有一定期限的护理假,这是对生育政策的一种奖励。各地护理假的期限也有不同的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男方享受的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一般情况下,配偶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可减少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视同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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