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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工介入性侵被害人救助服务的3点反思 | 社工课

 社工客 2023-10-18 发布于广东

 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同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案件频频发生,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甚至对其整个家庭都造成严重的创伤,亟需专业人员介入。

本文从被害人救助的法律依据展开,并结合作者作为司法社工在检察院的工作经历,分析司法社工介入性侵被害人救助的现实困境,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司法社工;性侵害;被害人救助

未成年人保护事关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需要社会各界合力。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案件频频发生,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2023年6月1日,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量虽有所下降,但性侵案件仍呈上升趋势,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36957人,同比上升20.4%。

性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多发态势,亟须引起各方高度重视。

一、被害人救助服务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救助服务是指社会工作者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委托,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开展的以危机干预、创伤疗愈、资源链接等为主要内容;

以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权益、降低其再次受到侵害的风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尽早恢复社会功能为目标的社会服务活动。

2023年6月1日,新修订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坚持依法惩处犯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等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关爱救助。

在双向保护原则的倡导下,在对涉案嫌疑人开展帮教的同时,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救助,创伤恢复等方面也逐步引入了司法社工。

尤其是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司法社工在其心理辅导、婚恋交友、家庭关系相处、“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贯彻方面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存在的现实困境


(一)救助不及时

目前,检察院、法院已有专业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但公安机关尚未建立完善的少年警务机构;

在办理性侵案件中,公安机关由于没有专人专办,在侦查阶段容易忽略被害人的心理和精神问题,很有可能因询问取证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在司法实务中,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开展救助工作是在检察机关才开始介入,但对于案件被害人而言,已错过最佳救助时间,存在救助不及时的问题。

(二)被害人及监护人排斥外界救助力量的介入

未成年被害人在遭遇性侵害后,在检察机关才为其链接司法社工,此时监护人将关注点更多的倾向于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结果,对孩子受到性侵害的遭遇隐而不谈;

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虽然年龄较小,但是对事物也有了一定的认知,在遭遇到性侵害之后,很多未成年人会变的自闭,不愿意和其他人交往,认为自己和别人不一样,父母的观念也向其传导女孩子遭遇这样的事情一辈子都毁了;

导致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有些甚至被诊断为中度或重度抑郁症,对其生活和学业也造成很大的影响。

如一名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害后,被害人父母因害怕遭到外界的评判不想报警,最后是在其奶奶强硬的态度下才报的警;

被害人的奶奶表示孩子在案发后情况很糟糕,现已辍学在家,每天封闭在家不接触外界,而被害人父母更多的是询问案件办理结果,对于司法社工多次想要对孩子开展救助工作的建议,都被被害人的父母委婉拒绝。

(三)专业关系建立困难

司法社工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到性侵害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是通过办案人员的介绍才了解到司法社工;

且是在对其进行案情询问时提及有司法社工可以为其提供救助服务,并未让双方面对面认识并作正式的身份介绍,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司法社工缺乏身份认同和信任,出于保护孩子和家庭声誉的原因对社工的介入是排斥的。

在实际救助中,被害人及其监护人不愿意到检察机关相关地点接受救助服务,而司法社工与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等线上方式进行沟通和联系,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司法社工是不信任、不主动的态度,导致专业关系建立更加困难。

三、对策建议


(一)被害人救助服务前置

被性侵案件的发生对于整个家庭都是一个危机事件,危机事件发生后,被害人及家庭的应对姿态也反应了家庭关系结构、教养方式等方面的情况。

处在危机困境中的服务对象会感到不知所措,而且这对他们的生理、心理、社会等各方面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感到无助、失落,此时亟需专业人员的及时介入,为其输入新的希望,提供支持,帮助其渡过困境。

但实际中,司法社工因未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对被害人开展救助工作,在救助过程中存在司法社工缺乏身份认同的问题,导致建立专业信任关系困难。

因此,对性侵未成年人被害人开展救助工作,如果能够做到司法社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介入到被害人救助工作当中;

使救助工作服务前置,由公安人员向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司法社工的身份做正式介绍,并告知其社工在救助工作中能够提供的服务,以降低被害人及其家长对社工的戒备心,初步建立信任关系。

在之后的救助服务中发挥司法社工的专业优势,帮助减少对被害人的伤害,并协助被害人和家庭稳定情绪,应对案件突然带来的心理、生理创伤,不仅有利于专业关系的建立,也更有利于后续救助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预防性侵害安全教育

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屡见不鲜,此类案件折射出是法治教育、性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不到位。

性教育是诸多教育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环,谈“性”色变仍然是学校和家庭的普遍表现,学校对孩子的性心理教育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较为保守,大部分家长对孩子的性知识教育更是空白。

然而,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因为年龄尚小,身体还未得到完全的发育,在遭受性侵害后不仅会对其造成身体损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造成心理伤害,甚至对被害人整个家庭都会造成严重的创伤。

司法社工应做好支持者、协调者和资源链接者的角色,加强与学校老师、学校社工和司法领域未成年人相关人员的合作与互动,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为保障未成年人成长发展提供精准化、专业化服务。

积极链接司法、教育等相关资源,联合开展防性侵教育活动,向未成年人和家长普及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知识;

提高家长和未成年人对性侵害行为的辨别能力,提升家长的警觉意识,改变家长“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

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并增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形成安全的成长环境,多方合力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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