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清单一:家和万事兴 一、育小职责大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家庭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权利与义务关系。父母只生不养违法,父母只生养不教育也违法,父母虐待子女更要担责。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⑴抚养与教育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②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注意】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指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因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追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⑵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⑶教育与保护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①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②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1)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注意: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比较:抚养、赡养与扶养的关系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内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优点:①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②有助于解决老年人被骗取钱财的案件发生。 ⑶局限性: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3.老年人保护: ⑴家庭关系中的违法行为 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⑵违法要追责 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遗弃:一个人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②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这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 ③虐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知识拓展: ①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意: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是非法的。但只有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应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识清单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 (1)内涵: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注意:继承关系中的几组法律名词 被继承人:死者;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2.要求: ①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②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3.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4.继承的类型(继承权的取得): ⑴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⑵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5.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岳父母没有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定关系,一般没有继承权,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有继承权,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只能通过代位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6.继承权的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7.继承遗产份额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8.法定继承的精神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9.处理好法定继承的意义 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1)含义: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⑵遗嘱继承的含义: 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⑶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 注意:1.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2.遗赠不属于继承。 3.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区分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 (1)遗赠: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 (2)遗赠抚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2.遗嘱的种类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3.遗嘱的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注意1: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且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不管有没有再去订立),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2: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若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4.遗嘱继承的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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