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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失败后投资方要求另一方回购股份的权利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

 单位代码信息 2023-10-19 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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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锡杰  律师

对赌失败后投资方要求另一方回购股份的权利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

在办理“对赌”案件涉及股份回购时有一个可能无法绕开的问题那就是要求对赌一方回购股份的权利性质应当如何界定,这对于判断实体权利是否存续至关重要。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此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既有请求权说,又有形成权说。

01
请求权说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胡跃华、宋勤芳与上海隽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2020)沪民再29号】中认为“综合以上分析,涉案回购条款所涉股权回购请求权系附条件请求权,其行权条件包括“2016年6月30日”与“不能挂牌”两个要素,其行权期限应受其行权条件持续时间的限制。”
2、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在《郭*等与朱*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20)京03民终5204号】中认为“涉案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投资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按照既定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投资人所享有的是要求原股东向其支付特定价款并承诺将所持股权交付给原股东的综合权利义务,回购权的标的是包含价款给付及股权交付的一项交易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成权的特征。郭*、蒋*关于回购请求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02
形成权说

1、上海市高级法院在《吕华铭与蔡冰股权转让纠纷中》【(2020)沪民申1297号】认为“回购权与撤销权、解除权同属形成权,行使期限届满,权利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上海是第一中级法院在《崔成龙与廖源杰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23)沪01民终5708号】中认为“此类协议中的回购权本质上是赋予了投资方在特定条件下以单方意思表示形成股权转让关系的权利,当基础条件成就且权利存续时,一旦权利人及时、合法发出回购通知,则双方之间即按照事先约定的对价产生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回购义务人并无缔约选择权。因此,此种回购权系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的形成权,能够单方变更法律关系,与合同解除权类似,需促使法律关系早日确定,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则。”
03
请求权与形成权之辨

按照王利明老师在《民法学》中的观点: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非债权的请求权等。请求权的特点是:第一,具有相对性。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第二,具有非公示性。第三,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因为民事诉讼得被区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给付之诉是这三种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前者如合同解除权,后者如债权人的撤销权。形成权的特点是:第一,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第二,其效力的发生不需要相对人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第三,其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第四,其不能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离。第五,其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最高法院在《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中认为“形成权是指由一个特定的人享有的,通过其单方行为性质的形成宣告来实施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确定一个法律关系的内容,或者变更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终止或者废止一个法律关系而导致权利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与请求权不同,它只是给予一方的,并不需要别人的意思表示参与,而只是根据权利人自己一方的意思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其正当性来源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前述分歧的本质是,形成权说对对赌义务人更加有利,而请求权说则对投资人更加有利。我们倾向认为将回购权界定为形成权更妥,主要理由在于该股份回购关系的建立或确定经投资人单方选择后即可,并不需要对赌义务人一方的意思参与,但回购权一旦确定后投资人向义务人主张对价支付的行为则应属于请求权范畴季境老师在《商事审判指导》(2019年第2期)也撰文《回购股权的性质与法律适用》认为:“根据股权投资条款设定的机制,如果目标公司在一定期间内无法上市或被收购,投资人即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权一旦行使,即发生解除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的后果,即投资人不再享有基于投资协议产生的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其身份从目标公司的股东转变为债权人。同理,原投资合同约定的给付内容也相应转变。因此,投资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变动原法律关系的效果,而无需征得相对方的同意。而且,投资人一旦行使回购权,原股权投资关系即行终止。在此情形下,投资人对目标公司因投资合同而支付的股权增资款以及相应收益,因该股权投资法律关系的终止而发生返还请求。”
04
引申思考:与异议股东回购权的区别

有人可能会诘问,对于异议股东回购权利性质的认定,最高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属于请求权”。因此,对赌中的股份回购权利是否也应当参照认定为请求权呢?
我们认为,从实质而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与对赌失败后的股份回购权利有一定区别,其并非基于既有债权而派生,而是通过立法方式直接赋予了股东以回购权,该回购权的确定无需股东再通过意思表示进行选择确定,因此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请求权或者形成权虞政平在《公司法案例教学(下册)》一书中对此解释认为“股份收购请求权本质上是公司法为中小股东提供的一种法律救济,是股权的派生性权利。从权利的功能上来看,它为基础权利提供救济。股东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产生股权回购的效力,故将其认定为形成权颇为不妥。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如果未能与公司形成一致,则只能诉请法院强制公司回购。将股东收购请求权界定为请求权是恰当的,只不过这是一种法定的请求权。”不过,我们虽然认同此结论但我们认为将所谓“未能与公司形成一致,则只能诉请法院强制公司回购”作为其认定请求权的理由表示存疑,我们认为这并不是形成权与请求权的区别所在,毕竟形成诉权也还属于形成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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