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文件中规定了编码员的行为。 1、编码员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准确编码疾病分类与手术操作代码。虽然仅有一句话,但要求却很高,编码容易但准确编码不易。 2、临床医师已作出明确诊断,但书写格式不符合疾病分类规则的,编码员可按分类规则实施编码。也即编码员只可对不符合分类规则的书写格式进行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事项则需要通过临床。 刘爱民教授主编的《DRGs疾病与手术操作编码和报告指南》书中写到了编码员的“不为”。此书虽然不是官方文件,但可对编码员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1、为了医院DRGs绩效评价或医保付费利益的“最大化”,在没有支持性医疗文书的前提下对疾病诊断即手术操作给予编码。这种“最大化”的医院绩效评价或医保支付是不符合职业道德的。 编码员只能最大限度地还原医疗过程,而不是“扩大”医疗过程。“扩大”医疗过程存在骗保的风险,不仅不符合职业道德,而且是违法的行为。 2、为减少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而省略诊断或手术操作。 某些编码可能会影响经济收入,甚至导致法律责任,但编码员只能实事求是地编码,不得人为地躲避责任风险。 3、为“最大化”的提高医院利益而提示或使用诱导性软件工具。但不包括提示或校验疾病编码错误的软件工具。 4、在与临床医师沟通后使用具有扩大医院利益的“暗示性”的细节信息。 5、为病案中不明确情况“有意识地”寻找其他信息,包括使用实验室报告或放射学结果作为临床医师的诊断。 6、迫于他人压力进行任何有目的的编码及提供假数据。 从实际工作来看,编码员不能根据DRG和DIP支付点数选取主要诊断和主要手术、操作;不能诱导临床根据支付点数修改诊断和手术、操作;不能为了入组和支付点数放弃编码规则;不能为了考核数据“好看”而随意修改编码;不能任性编码要有根据地编码。 总之,编码员虽然现在“责任重大”,但要坚守自己的为与不为,充实临床知识,提升编码水平,才能为DRG和DIP医保付费改革贡献编码员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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