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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应商不足三家”为由废标却被投诉,百万项目被责令整改!

 招标网 2023-10-19 发布于黑龙江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发布了一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公告显示,该项目代理机构以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为由作废中标结果,被判定废标行为无效,但项目仍被责令废标。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福建某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系统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11万余元,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向福建省财政厅投诉。

图片

图片来自元博网采购与招标网

02
基本情况

3月29日,代理机构发布结果更正公告(第二次),更正事项“采购结果”,更正原因“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发生变化,因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原中标结果作废”。4月20日,投诉人向福建省财政厅投诉,投诉事项为:

(1) 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供应商所提出质疑的答复过程中,没有按客观、公正原则计算“演示时间”和“二次演示时间”,并以此为由草率推翻原中标结果,其行为已违法;

(2)演示时间不属于“加★号技术指标”,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无权超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范畴进行评审或答复质疑。

03
处理结果

福建省财政厅经过调查发现:

(1)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即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指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项目期限、项目地点和方式等必须达到采购人所采购标的的必备要素。“演示时间”的长短不属于政府采购合同所需具备的条款,不应作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技术指标;

(2)“演示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不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所需具备的条款,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不相关,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将“演示时间不超过10分钟”设定为实质性评审因素,违反相关规定。因此,不应以该违法评审因素作为废标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福建省财政厅认为废标行为无效。由于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情形,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福建省财政厅责令采购人废标

04
案例延伸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小编提醒大家,不论在招投标过程中遇到什么情况,都切记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自己权益,否则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文章来源:综合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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