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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睢阳区法院:标的物轮候查封期间,案外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草原狼155 2023-10-20 发布于河南

01 基本案情

在闫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刘某未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闫某向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4月,该院依法查封刘某名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某小区的一处房产(查封期限 2022年 4 月 21 日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6月,案外人李某针对案涉房产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该院裁定驳回李某的异议请求,李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02 法院判决

经该院查明,案涉房产于2022年3月在另案审理的练某与刘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裁定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2日至2025年3月1日,该查封行为系首次查封。因此,在本案查封行为之前,案涉房产已被查封,本案查封行为系尚未实际产生查封效力的轮侯查封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轮候查封并未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对相关当事人也并未产生实际的利害关系,李某作为案外人对尚未实际产生查封效力的轮侯查封行为提出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03 法官说法

轮候查封制度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指的是对“已经被查封的房产”再进行的查封。

轮候查封本质上是一种等待查封,法院作出轮候查封的裁定,意味着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轮候查封并未产生实际查封的效力。此时,轮候查封尚未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不会损害到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也未对查封标的物的实际所有人造成利益损害,因此,案外人如果仅仅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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