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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放弃治疗出院,次日家中死亡,家属索赔52万!法院判了…

 竹林听雨一梁濛 2023-10-21 发布于浙江

导语

如果人死就非要找医生责任,甚至于因为莫须有的原因,迁怒那些曾经拼尽一切努力救治患者的人,只能说,这世界的恶,让人寒冷,让心怀善念的仁心医者无力前行,也让真正善良的人怀疑继续坚持善良的意义。

来源 | 老叶说医,作者 | 叶正松

77岁的老年患者,有冠心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史多年,因急性肠梗阻入院当地市医院。

普外科收治后,经过查体及系列辅检后考虑系左腹股沟崁顿疝,肠梗阻。手法复位失败,腹痛腹胀仍明显,必须进腹探查。但患者血压较低,一般情况差,存在多器官功能障碍,手术风险极大,医生不敢轻易手术,与家属沟通转ICU治疗。由于患者病情危重,可随时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等风险,患者家属要求放弃继续治疗,签字出院。

出院次日,患者死亡。家属居然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最终死亡,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2万余元。

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认为,医方诊断明确、患者手术指征明确。患者死亡是由于病情进展太快,SOFA>2,出现脓毒性休克,最后多个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但是,患者入院后有腹膜炎,医方应尽快做腹穿、B超,医方对患者病情评估与进展预估不足,同时,医方与患者家属没有进行充分有效沟通。但医方的不足与患者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鉴定意见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患方主张是医方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死亡,但患者是在其家属放弃治疗回家后死亡,其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均不明。因家属未予举证,未及时主张相应权利并进行尸检,故不能证明患者的死亡与市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另外鉴定意见也印证了患者的死亡与市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患方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本案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判决驳回患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患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患者家属知情同意放弃治疗,出院回家,因病情进展所致死亡,却反倒怪罪于医院,普天之下,岂有此理!

只要人死了,就要告医院的思想,已经在一些人思想里根深蒂固,屡屡发生。

对于这起医疗纠纷诉讼,法院的判决,我点一千个赞。

为什么我要点赞?

因为在医患纠纷中,患方多被置于弱势群体地位,医方判赔的较多,即便没啥原则性医疗过错,有时也难免要人道主义赔偿。

大家还记得河南林州的那起患者治疗回家后煤气中毒死亡,医生判赔事件吗?

河南省林州市一名患者张某,这天上午因浑身发冷、咳嗽、呼吸困难,村卫生室就诊。村医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予以输液治疗。在还有约30毫升少许液体没输完时,张某非要赶回家中烧饭。

到了晚上6时48分,村医接到电话称,患者张某煤气中毒晕倒在家,急忙赶到后,发现张某躺在厨房的地上,手上贴着输液贴,煤球的火也灭了,地上有呕吐物,张某已经死亡。

1小时后,患者张某家属从村医那儿要走了处方。2小时后,当地卫生院和派出所相继来人,调查后发现,患者系死于煤气中毒。

次日,药监局相关工作人员来到村卫生室检查了相关药品,均合格。但是,张某家属不相信这一结论,组织若干人等到村卫生所放棺材、摆花圈等医闹活动。直到十日后,家属才同意尸检。一月之后,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进行尸检后得出结果,依然是死于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可即便如此,死者张某家属还是一口咬定张某死亡与村医有关系,将村医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半年之后,法院一审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被告××卫生所给予原告路×梅、张×玲、张×芳、张×阳适当的经济补偿58228元。”也就是说,村医没错,但要赔偿五万多元。

还有一个案例,发生在广州。

广州一家大三甲医院,心内科一位58岁冠心病患者,突发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转入普外科。

普外科医生予以每日的入量3300毫升左右,经过一周的治疗,病人渡过了急性期,进入康复期,出院回家后一周,突发心梗。病人女儿认为医生治疗有误,起诉医院。法院采信了医疗鉴定委员会输液过量,治疗不当的推定,判医院过错,赔偿40万。

还有一件,发生在北京。

一位晚期癌患者,在北京某知名大医院治疗期间,因为化疗过程中出现白细胞降低而爆发感染,死亡。因医院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最后法院判决,医生用药过量是直接原因,予以高额赔偿。 

此类案例越多,医生越小心翼翼。

因为患者可能会因为一点小事,就动口动手乃至将你推上法庭,医生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

曾经流传有一句话: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这句话虽然有些偏激,但从侧面反映出了临床医生的心理负担。 

现在的医患关系说句不好听的话,已异化到了一种消费观念了。患者都抱着一种“我交了钱,你就得给我治好病”的心理。

可是医学,哪是买菜卖菜那么简单? 

人们在到处呼吁社会诚信,但是在医疗行业却在肆意践踏社会诚信。医学目前还远不是精确科学,患方责任不应该变成医生责任,医生个人不应承担除医疗责任事故以外的责任。这时候,司法就起到重大的调节器作用。

法律判决应在各种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寻求最大公约数。医疗侵权纠纷中,受伤害的病人常常由于专业背景所限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处于弱者地位,法律上的制度设计对弱者适当倾斜可以理解。但是这种倾斜不能没有限度,所谓矫枉过正,过分地甚至一味地考虑弱者的利益,常常会导致适得其反的结果。 

这一方面,徒增了患方追责医方的筹码,增加了医患纠纷的概率。不管有理无理,先闹你再说,不赔就起诉,鸡蛋里挑骨头,不信你一点问题没有! 

另一方面,这也会产生一个负反馈,使得医生在面对疑难病例时首先想到的是自我保护,而不是病人的最大利益。医生会迫于压力,开始防御性医疗,如在诊疗过程中开具大量不必要的检查项目,造成患者医疗费用上涨,或回避收治高危患者,或选择保守的治疗方法等。最终,恶果还是由患者来买单。

只有坚持公平公正的判决,坚决不惯着无理诉讼者,用对错鲜明的判决铁锤,狠狠的打击有理无理都要告医生的这种病态思维,才能扭转和治愈患方的“被害妄想症”,促进医患关系良性健康发展。

只有坚决支持医方无过错不赔偿,谁的责任谁承担,才是真正的公平,才能彰显正义。

如果人死就非要找医生责任,甚至于因为莫须有的原因,迁怒那些曾经拼尽一切努力救治患者的人,只能说,这世界的恶,让人寒冷,让心怀善念的仁心医者无力前行,也让真正善良的人,怀疑继续坚持善良的意义。

解决医患冲突,需要制度保障,更需要法治保障。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既要维护患方的利益,也要维护医方的利益,而不应牺牲公平正义原则。

在一个法治社会,患者依法维权,本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如果人死就找医院,有理没理都索赔,这就不太正常了。

从表面看,让医院赔钱是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和谐;但从深层看,这不符合法治精神,属于典型的“摆平术”,既挫伤了医生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减少医患冲突。

事实上,“摆平术”并非医患和谐的润滑剂,而是一剂麻醉剂,只能暂时缓解疼痛,不能根除病症。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77岁患者放弃治疗出院,次日家中死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52万,法院不判赔。这起判例,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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