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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该类射幸行为无效!

 非著名问天 2023-10-23 发布于内蒙古

(附河间法院案例判决图文)

案例索引:

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键词

显著的射幸行为 公序良俗 无效合同

名词解释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包含不确定给付内容的风险性协议。因给付内容取决于合同约定的偶然事件是否发生,协商确定的价格之于双方,均是一个不确定的机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因此,该类合同的履行在公序良俗原则中往往被束以更高的要求。我国法律则对保险合同、博彩合同等有名合同之外绝大多数射幸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在法律规制上讲,由于射幸合同的风险性和投机性较大,在法律上相较于实定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规制机制。法理上,民法学者王利明、梁慧星先生,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王泽鉴先生,以及日本学者我妻荣等大家均对此类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射幸行为有过较为全面精辟的论述。

案例要旨

对于无真实权利义务基础,却以尚未提起民事诉讼的另案裁判结果作为赌注筹码而签订财产给付内容的协议,协议一方李晓东以之期待巧取利益,但事实上并未履行。综合该协议之民事行为原因、目的、动机和法律效果,该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细分则属于违背公共秩序原则,系典型的无效法律行为。

案情简介

李某以曾经施惠于刘某为由头,于201562日与刘某订立书面协议。协议约定:1、如果刘某与案外人(大明有限公司)的官司胜诉,刘某应将胜诉赔偿款的一半分给李某,对于打官司花费,李某承担一半。2、如果刘某官司败诉,则李某不得向刘某主张任何权利。

协议签订后,李某拒绝支付刘某打官司的任何费用,于是,刘某独自打起了官司。官司结果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申请程序,均以败诉而告终。

202210月,刘某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依据前述协议向李某索讨打该桩官司的花费(包括诉讼费和公估费)的一半1万元,李某拒绝给付,并主张打官司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自己在该官司中无任何权利和义务,自己也没有参与该官司,既未出钱也未出力。刘某不能根据一纸没有任何权利义务为基础而订立的协议内容要求给付。

刘某则主张,李某主张虽属实,但是,我们订立了协议,虽属于无名协议,但该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双方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假设官司打赢的话,李某也肯定向我讨要协议约定的赔偿钱款。

判决内容: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追偿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告并未付出劳动,也未出钱,被告在以赌注筹码的该诉讼中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故此,双方协议不受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保护。

案例注解

针对本案,在审判上虽有赖于法官个人的认知,但作为法官,应当就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附随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原因、动机、目的及其它相关因素综合判断,否则,裁判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根据案情,本案民事法律行为应界定为显著射幸行为型,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对此,世界各国法律对于其合同效力均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涉标的、条件和动机在适法性、妥当性上均难以得到法院的肯定性评价。

判断本案协议无效,不是依据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而是存在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也就是公共秩序。系争协议不利于维护稳定有序之社会秩序,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该协议不能自动履行而产生本案诉讼,如果给予肯定评价其本身也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

依据本案案情复制如下:

如果某案外人或设立一家专业公司,在其未付出劳动或资金的情形下,而与任何不特定诉讼案件的原告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为:

如果你的官司胜诉,把赔偿款分我一半,我负担打官司费用的一半。

试问,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履行此协议的情形下,法院如果赋予当事人就此纠纷以诉权的话,能有利于公共秩序的维持吗?法院能够判决该协议有效吗?该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属于要因合同?还是无因合同?等等一系列法理问题,需要解释。

审判结果

法院对这起无名协议未履行合同纠纷案件作出驳回判决。

法院观点

李某与刘某签订的协议,无真实的权利义务基础,却以法院对于另案诉讼的裁判结果为赌注确定给付内容,而李某在该案件中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更不是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诉讼参加人。其中一方以之期待巧取利益,应界定为显著射幸行为型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该协议不利于维护稳定有序之社会秩序,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故应认定无效。据此,李某据此约定要求刘某支付1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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