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清偿同一债务,清偿不足的时候,是先清偿债务本金还是利息呢?这是民间借贷中比较容易发生纠纷的情况。 《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按此规定,约定优先,在没有约定情况下,从债务优先,主债务最后。 1、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是指为实现债权所必要的支出,包括包装费、汇款费、登记费、公证费、通知费、执行费用等等。 2、 利息包括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没用约定利息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超过LPR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无效。 民间借贷中,一定要注意,首先要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特别是对债务人而言,先清偿本金最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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