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没动力写了,准备水一篇,聊一聊新规中的轿厢自重相关。 国家总局在2019年调整了电梯的施工分类划分表:
![](http://image109.360doc.com/DownloadImg/2023/10/2309/274229188_1_20231023094542353_wm.png)
![](http://image109.360doc.com/DownloadImg/2023/10/2309/274229188_2_20231023094542525_wm.png) 对于第二条,根据额定载重量的5%来计算 增加减少的质量很容易。 而“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的装饰重量”,这个在日常检验中较难考证,一般制造单位并不提供相应的预留重量的说明,合格证等见证资料中一般都没有体现,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以第二条 “额定载重量的5%”为判定依据。![](http://image109.360doc.com/DownloadImg/2023/10/2309/274229188_3_20231023094542775_wm.png) 在新的TSG T7001-2023中,则带来了好消息。 在审查的制造资料中,申请单位应在申请安装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的“配置说明”中包含了相关描述。(1)配置说明,按照电梯的实际配置,列明其产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包括提升高度、轿厢有效面积、轿厢设计自重及范围、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控制方式、平衡系数范围(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 更加明确了,同时还包含了“轿厢有效面积”,以及“平衡系数范围”。要知道,国内某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合格证上是没有轿厢尺寸(或面积)的标注的,某些厂家标注的是轿厢外尺寸,有些厂家标注的为轿厢内尺寸,而2019版检规又没有相关规定,咱也不能要求啥,很是尴尬 。在按新规生产的电梯出厂后,后期的加装空调也好,装修时期临时加防护板也好,查看“配置说明” 参照设计自重和范围即可,简单方便。超出了那就按改造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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