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0,假借国家公权力实施诈骗犯罪的认定。 1、王先杰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065号。 2、被告人王先杰,1973年人,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3、王先杰在已被生效判决查封、冻结4000万的前提下,于2013年8月6日假借开办新公司的名义委托被害人孙向荣垫资3000万代办工商登记,后王先杰向债权人披露新公司即将转入垫资款的事宜,导致8月13日被害人孙向荣转入的2850万被债权人和法院立即冻结,后被害人孙向荣报警并追回全部垫资款。 4、崇安区法院判决王先杰诈骗罪6年,罚金1万。 5、王先杰上诉,无锡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司法观点,王先杰在明知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意图通过虚构公司骗取他人垫资资金,当无法实际占有垫资资金的时候,又转借法院等公权力强制执行垫资资金以达到骗取资金偿还债务的目的,已构成诈骗罪,至于垫资资金被被害人报警并全额追回,属于王先杰意志以外的结果,对王先杰认定为诈骗未遂,按照10年以上刑期的未遂状态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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