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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人生有自信 2023-10-26 发布于湖南

【基本案情】

原告姚某与被告杨某系表亲,2020年1月22日,姚某通过黔农云app向杨某的账户转账175000元,2022年9月6日,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转给杨某的175000元属于借款,要求杨某偿还该笔借款。杨某抗辩该笔款项是姚某用来偿还其父欠杨某的借款,提供了其向姚某之父转账的凭证,姚某否认其转账给杨某的175000元是替其父亲偿还借款。杨某曾起诉姚某之父,要求姚某的父亲偿还借款257506元,该案已有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姚某转账给被告杨某的175000元能否认定为借款。姚某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黔农云平台转账175000元至被告杨某的账户。姚某主张该笔转账属于借款,虽未能提供借据、收条、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是姚某提交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对其与杨某之间存在的借贷事实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杨某抗辩借贷事实不存在,主张该笔资金是姚某用来偿还其父欠杨某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杨某,杨某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的175000元是姚某用来偿还其父亲龙欠杨某的借款,不能达到对借款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姚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杨某偿还姚某的借款本金17500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除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性企业之外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纠纷在举证责任上如何分配。如果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视为其已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抗辩该笔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应由被告举证,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该转账凭证系偿还双方之间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而原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可以认定被告的主张成立,从而否定原告的主张,人民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虽主张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者即使提供了证据,原告能够对其作出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证据与案涉转账凭证不具有事实和法律关系,则被告的主张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在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文字表述要清晰,不能有歧义, 合同中要明确出借人的身份。出借人是自然人的,除了写名字外,应写上身份证号码,住址或者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出借人是公司的,写清楚公司全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特别注意公司是否注销。此外,合同中应明确还款时间。

2.书面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对于有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其计算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3.出借较大数额的,最好由有偿还能力、固定资产的人作为担保人,采用连带担保方式。

4.还款时,注意保留还款凭证,如要求对方出具收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标题:《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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