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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处罚行政复议案:毛发检测报告没有记载毛发长度,有效吗?

 行者无疆8c3m05 2023-10-26 发布于福建

一天早上,杜律师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头自称陈女士,她说她儿子小赵因为吸毒被拘留了,等小赵出来后,她向小赵问明情况再联系。

十五日后,杜律师再次接到陈女士电话,她说小赵出来了。小赵因为吸食“上头”电子烟被抓,毛发检测报告(以下简称甲检测报告)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是实验室检测的,还有希望吗?杜律师建议面谈。

2023年5月15日,陈女士和小赵按照约定时间来到了杜律师的办公室。经过询问,大致案情是:2023年1月开始,小赵向上家购买含有毒品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小赵明知该“上头”电子烟添加有毒品成分,仍然购买吸食。从2023年1月23日至同年1月29日,小赵花费2000元向上家购买毒品“上头”电子烟进行多次吸食。2023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对小赵的毛发(头发)进行检测,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于同年4月11日决定给予小赵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的证据有小赵的陈述和申辩、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流水明细、证人证言等。

杜律师建议协助小赵到另外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做一次头发吸毒检测,确认小赵头发内是否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小赵同意了。新的毛发检测报告(以下简称乙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小赵认为有希望,就委托杜律师代为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在一个海滨城市司法局内。杜律师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提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给杜律师出具了签收证明。

半个月后,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可以阅卷了。按照约定时间,杜律师赶到指定地点。承办人将公安行政执法案卷给杜律师查阅。承办人说甲检测报告检测时间比乙检测报告检测时间早两个多月,如果小赵当时不服甲检测报告,即时申请复检就好了。

杜律师明白承办人话背后的意思:承办人会采信甲检测报告,维持公安的行政处罚决定。杜律师的压力骤然增大了很多,不得不承认承办人的意见还是有道理的。甲检测报告检测时间比乙检测报告检测时间早两个多月,甲检测报告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小赵的毛发仍会继续生长,两个多月后,乙检测报告检不出毒品成分,很正常。

杜律师重点审查公安行政执法案卷中的甲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第三条第(一)项“检材的一般检验及描述”记载:某派出所送检的小赵毛发1份,物证封装袋封装,约125克,检材编号:2023-D-110;第四条第(三)项“分析说明”记载:本鉴定方法对毛发中甲基苯丙胺的检测含量阈值高于0.2纳克/毫克。

杜律师突然发现此处没有记载小赵“距发根端三厘米以内”字样,也就是说小赵的毛发只有重量,没有长度。杜律师又翻阅了公安执法案卷中的《毛发检测鉴定委托书》,上面也没有记载小赵毛发的长度,仅记载了相应的毛发重量。

杜律师说:承办人,甲检验报告没有记载小赵距发根端毛发长度三厘米以内。

承办人抬起头问:什么意思?

杜律师回应:《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规定,距发根端三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六个月内摄入过毒品。小赵的毛发没有长度记载,不能排除鉴定机构在小赵毛发四厘米或者五厘米处检出了毒品成分;从甲检测报告所附的毛发照片看,毛发长度不止三厘米。这样即使检出了毒品成分,也超过了六个月的追诉时限。

“三厘米、三厘米?”承办人欲言又止,低头陷入了沉思之中。

两日后,杜律师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了代理词,主要观点为:

1、甲检测报告不能证明小赵在2023年1月份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因为毛发检材没有记载距发根端三厘米以内。乙检测报告反而证明小赵在2023年1月份吸食的电子烟内没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具体理由不再赘述。

2、送检的涉案毛发检材不能证明来源于小赵,且送检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

2.1甲检测报告中毛发检测照片中包装袋上小赵的签名不是小赵本人签署,理由是该包装袋上小赵笔迹和涉案公安执法卷宗中其他证据上小赵签名明显不同,且小赵否认其在该包装袋上签名;

2.2甲检测报告涉及的毛发检材包装上没有办案人员签字,谁封装的,不清楚,不符合《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四条规定;

2.3甲检测报告涉及的毛发检材包装没有采用铝箔纸包裹毛发,信封封装的法定要求,而是用普通透明塑料袋直接包装,有可能被污染,不符合《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四条规定;

2.4甲检测报告涉及的检材数量仅为一份,不符合《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四条规定,该条规定要求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分为A、B两份,用铝箔纸包裹,分别装入纸质信封后将信封封装;

2.5甲检测报告涉及的送检人不详。该检测报告没有记载送检人,仅记载委托单位是某派出所。该毛发检材是办案人员送过来的,邮寄过来的,还是委托第三人送过来的,均不清楚;

2.6证据显示2023年3月23日,办案单位提取小赵的头发;同年3月25日,办案单位委托鉴定,这中间的两天是谁保管的,在哪里保管的,不清楚。

杜律师不仅从毛发长度提出质疑,还从毛发检材的提取、封装、保管、送检等程序提出一系列质疑,质疑毛发检材同一性和合法性。

行政复议结果如何,杜律师不作预测,但可以肯定的是甲检测报告是不能被采信的。

最后,小赵究竟有没有吸食甲基苯丙胺,只有小赵自己清楚。如果公安机关在处理该案时尊重规则,规范执法,比如,在毛发鉴定委托书上记载“距发根端三厘米以内”字样,甲检测报告也记载毛发检材长度(距发根端三厘米以内)字样,则无论乙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如何,均不能否定甲检测报告的有效性,毕竟这两份检测报告检测时间相差两个多月。同样的三厘米长度,两个多月前毛发检出甲基苯丙胺,两个多月后,毛发检不出甲基苯丙胺,是正常的。

可见,尊重规则,规范执法对于公安机关办案是非常重要的。律师熟悉规则,充分运用规则对于律师办案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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