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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刘刘4615 2023-10-27 发布于辽宁

原创 张定伟 张定伟 股权律师 2023-10-25 09:01 发表于广东收录于合集#参照贡献值是股权分配的最佳方法10#股权转让的难点及痛点梳理6#隐名股东如何掌握公司控制权5#如何设计最优的股权架构3#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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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属于公司法的范畴,即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法律行为,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地方,股权转让行为越频繁,股权转让对于买卖双方而言,都具有不确定的交易风险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买方或者卖方都将遭受巨大损失。

  •      一、认缴制下股东的期限利益保护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存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情形以及虽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转让股权。

  •      二、未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担连带责任。

     《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三、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原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股东未依法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虽然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法律规定中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随着《九民纪要》的出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呈现的裁判观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应认定为并不包括股东因未到期而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形从而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

四、三种例外情形

       在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的规定下,出资期限未到期的股东不存在出资义务,自然也不应要求其在转让股权之前必须缴纳出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转让股权时未届出资期限的公司前股东,不适用《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即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但是《九民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6条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情形,分别为:(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也就是说,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无论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到期,股东都应履行出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就应当按照《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未出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同时,股东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义务或逃废公司债务,仍然需要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从股权转让时间是否发生在债务发生之后且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股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受让股东不具备出资能力、转让时公司经营和负债状况、转让行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等方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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