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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心理学:为什么违反劳动法的加班能大行其道?看完你就明白了

 谢耳朵馆长 2023-10-27 发布于四川
2023年的清明节假期,正当许多人都在计划自己的外出游玩计划之时,一则新闻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一系列聊天记录在网上被公布了出来,内容是关于某国企员工拒绝加班,之后在各大群内与领导顶撞甚至对骂,最终决定辞职的事情。
当然在此之后,该国企领导表示此聊天记录并不属实,并且经查证该单位也并没有这位聊天记录当中的员工,很有可能是有人蓄意伪造了这样一段聊天记录。
但不得不说,这一事件在短时间内迅速升温,成为了社会上许多行业都十分关注的新闻,甚至还引起了不少同为劳动者、“打工人”的网友的共鸣。
再联系三月份“两会”时,不少代表提出的严格遵守工作时间相关提案,我们其实可以发现:如今许多行业当中,加班已经成为一个十分常见的现象,许多人已经苦其已久,但却并没有很好的解决方式。
那么这种现象又是为何导致的呢?主要原因有几点。

多数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

在职场当中,劳动者、用人方以及劳动监管部门可以说是三个不同的主体。对于职场当中的问题,其实三个主体都是有一定参与度的。
首当其冲的应该就是劳动者本身,他们作为最直接参与劳动的主体,自然有权利对用工部门提出一些要求。
然而,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愿自身利益遭到损害、用工部门态度不佳等原因,许多劳动者无法很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在很多情况下,即便是清楚自己遭到了用工单位的“压榨”,但是出于保住这份工作和收入的动机,还是会选择忍气吞声。
毕竟有可能一时出气,最终会冒着被辞退的风险。与之相比,加班好像也就是“可以接受”的了。
鲁迅先生曾说:“中国人的性情是总喜欢调和折中。譬如你说:这屋子太暗,需要在这里开一个窗,大家一定不允许。
但如果你说要拆掉屋顶,他们就愿意开窗了。”很多劳动者性格当中的这种忍让,很多时候恰恰成为了自己的软肋。

多数企业敢于冒违法的风险

企业本身作为职场的另一大主体,往往会在雇佣关系中占据主动。因为其为劳动者提供报酬,就仿佛使得其地位更高了。
加之某些企业在地方上属于“纳税大户”,对于地方经济发展起到明显的作用,使得其具有了比一般企业更重要的地位。
这就导致企业在职场当中能够相对“肆无忌惮”——假如因为违反劳动法而导致一些员工的怨气,甚至是被员工举报,其也可以通过花钱“安抚”,“打太极”,在风头过去之后再“秋后算账”来解决问题。
此外,作为相对松散个体的员工往往不太容易团结,往往都是“单兵作战”,很多人不愿参与进同时的维权事业当中,这也就导致员工和企业之间的这种张力成为了渺小的“个人”与庞大的“机器”之间的对立,后果可想而知。
其实对于广大员工而言,应当更加了解劳动法,同时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固然有着完善的体系,但法律的存在,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利益的。

监管部门执法不力

除了劳资双方,在我国的职场体系当中,劳动监察部门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对于许多劳动者而言,也许都并不清楚这一部门的职责,甚至不清楚其存在的意义。
在加班问题上,我们其实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如果是为了地方产业发展,或者是在早期工业水平尚不发达时期,为了在相对有限的时间里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那么多一些工作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也是在一定报酬的情况下才能存在的。
应该注意的是,现如今我国的经济水平突飞猛进,大多数行业都不需要通过加班去实现创收,反而是一些企业的拥有者,为了攫取更多利润,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甚至是没有任何报酬的,很多时候还辅以“狼性文化”等“洗脑”成分,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是不合理的,也是劳动者本身以及劳动监管部门应该去重视的。
但大部分情况下,劳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很好去甄别、分辨企业的加班状况,导致无法有效地改善这样的状况,最终使得大多数劳动者被企业的加班文化所裹挟,苦不堪言。
带薪、符合意愿的加班其实不过分,但以一些名义去违背劳动法,就是不合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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