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的视频为大家讲解了食品企业将自产的月饼发放给员工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那么如果企业是从商场外购的月饼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支出,又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货物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来分析。 关于增值税 第一,关于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本条款中,没有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需要视同销售,所以企业外购月饼向员工发放作为福利支出,此行为不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但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作进项转出。其实,对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均不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关于账务处理 第二、关于账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职工薪酬》,对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做了明确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关于企业所得税 第三、关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外购月饼向员工发放作为福利支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该将进项税额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对外购货物不论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均不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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